政府擬設部門主管問責制 跟進建造業職安問題 黃國:監督不能只針對巡查次數

更新時間:17:24 2025-04-18 HKT
發佈時間:17:24 2025-04-18 HKT

申訴專員公署日前發表主動調查行動報告,揭發屋宇署收到勞工處提供的建造業承建商定罪個案後,竟誤以為要收到詳細資料才跟進,因而在2011至2021年的十年間,只曾就一宗個案向承建商作紀律處分;公署同時揭發建造業「未搭棚先簽紙」情況,令社會嘩然。《星島日報》今日(18日)專欄文章「大棋盤」指,李家超對事件感不滿,認為反映三大問題,一是組織文化,二是管治力度不足,三是主管督導責任不足,並擬設部門主管問責制,以提升管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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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聯會理事長、立法會議員黃國認為,公署報告反映問題屬制度管理問題,指政府部門監督不能只針對巡查次數,而是需視乎巡查效果,例如屋宇署如何監管承建商到位,發展局標書如何做到重視職安。

公署報告提到,竹棚架、吊船等高空作業依賴「合資格人士」簽表制度,「合資格人士」在棚架還未搭建完畢,已簽發「棚紙」,當中涉製造及行使假文書。黃國指,現行法例只要求「合資格人士」簽署表格後僅須交承建商備存,勞工處職安主任在有需要時查閱。他建議當局可要求「合資格人士」在檢查日簽表後,連同檢查清單、現場圖片及拍攝時間證明,一併交予勞工處備存,減低造假機會。而勞工處如發現承建商未驗先簽「安全紙」的弄虛作假行為,應轉介警方跟進。

屋宇署與勞工處就建築安全表現欠佳的承建商訂立紀律處分轉介機制,惟報告指屋宇署一直遺漏處理勞工處轉介個案,因屋宇署按兩項準則考慮紀律處分。第一準則是承建商在連續6個月內,於單一地盤觸犯5項或以上勞工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第二準則是建築工程涉及死亡、截肢的勞工安全罪行而被定罪。黃國建議降低「第一項準則」門檻,收緊為「連續6個月的期間內於單一地盤2項定罪以上」。

黃國認亦為政府的招標政策,必須更大程度展現「並非價低者得」,而是「職安至上」。他建議標書評審時直接加大「工地安全表現」的標書評審評佔比,因目前相關評分佔比只佔12%,如價格等優勢更高,則很容易彌補相關評分。他亦建議設「雙信封」制度,在競標過程中設立「工地安全表現」合格線,對職安健表現欠佳的競標承建商實行一票否決。

另外,黃國指《職安健修訂條例》雖已於2023年生效,將極嚴重職安健違法行為的罰則提升至最高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2年,但法庭對相關個案罰款仍多只是三、五萬元,建議政府應審視職安健修訂條例判罰個案中罰款及刑期的合理性,明顯不合理便需提出上訴,避免判罰過輕失去阻嚇作用。

記者:李健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