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黃偉然認製造爆炸品罪 判囚20個月
發佈時間:10:45 2022-05-12
12名港人之一黃偉然前年初於住所製造DNT強力炸藥,同年聯同其他11人偷渡離港赴台,在內地水域被捕,10人先後被押送回港。除李宇軒外,其他人均遭律政司加控1項妨礙司法公正罪。經認罪協商後,黃偉然今早在區域法院承認原被控的1項製造爆炸品罪,妨礙司法公正罪則獲准存檔法庭。法官姚勳智判刑指本案性質輕微,炸藥只埋在後院,又沒有雷管,雖然被告咎由自取但已在內地服刑7個月,終判監20個月。
姚官判刑指製造爆炸品控罪非常嚴重,適逢社運時期,一旦炸藥落入他人之手,或造成嚴重後果,爆炸範圍半徑達2至4米,可導致死傷,應以3年以上為量刑起點。然而本案性質輕微,炸藥埋在後院,又沒有雷管,雖然被告咎由自取但已在內地服刑7個月,加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遂以2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20個月。
案情指,前年1月14日警方於沙頭角公路吳屋村住所拘捕被告黃偉然,當晚警方搜出了一個分液漏斗、7個膠袋、4個玻璃瓶、一個量杯、一支移液管及一支滴管,分別載有微量二硝基甲苯(DNT)、約2.8公斤硫磺、418毫升高濃度硝酸、約690毫升高濃度硫酸,另有約270毫升過氧化氫、8個防毒面罩及一部桌上電腦。政府化驗師及炸彈專家指出,硫磺、高濃度硫酸、高濃度硝酸及甲苯是合成DNT所用材料。警方檢驗電腦發現2019年10月至12月期間,有人使用該桌上電腦搜尋如何製造和引爆多種不同炸藥包括DNT。
警方2日後搜查其後院,在一塊鬆散潮濕的泥土裏面發現一個沒有封口的薄膠袋,載有内含軟塊及爛容器玻璃碎片的混合物,重約75克,警誡下被告人指稱軟塊是炸藥,由自己在家中提煉而成。經測試後證實軟塊內含65%濃度DNT,與高性能炸藥吻合,惟未發現引爆必需的雷管。翌日炸彈專家連接雷管引爆測試,結果軟塊未有造成額外損毀,發現軟塊的狀況不佳,因保存在沒有封口的薄膠袋,埋在渾濁潮濕的土地下,引致DNT降解和受污染。專家認為涉案DNT 爆破範圍會距離爆炸中心點2至4米不等,可引致嚴重受傷甚至死亡。
被告錄影會面中承認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花了數星期製造炸藥,每日花上約一至兩小時,期間戴上防毒面罩,因為過程中會釋出毒氣。被告交代購買用來製造炸藥的材料,混合通渠水及過氧化氫,加熱而成高濃度硫酸。被告出於貪玩製造炸藥,原打算到山上引爆測試威力,然而後來覺得不應如此,未曾引爆。惟不知道如何處置,最終決定埋在地下。
2020年8月23日被告連同喬映瑜、鄧棨然和李宇軒等共12人打算由香港潛逃至台灣被截獲,移交本港被捕後於錄影會面中,招認經朋友喬映瑜介紹認識共犯「恩典」,會面時「恩典」稱會助其乘船偷渡台灣,並資助費用。前年8月初被告為陪同「恩典」提取數十萬,又到大埔學習駕船,當日又曾將潛逃用的多桶汽油搬上快艇。
31歲機械技工黃偉然承認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4日在沙頭角公路吳屋村附近,製造爆炸品即俗稱DNT的強力炸藥。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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