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長子打甩販毒罪

星島日報-港聞
更新時間:16:15 2016-07-25
發佈時間:02:45 2004-10-28
(星島日報報道)名嘴黃毓民長子黃特漢昨透過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不但成功推翻對販毒的認罪答辯,更說服主審裁判官拒絕接納控方修訂控罪為「串謀販毒」,主審裁判官練錦鴻因應控方沒有額外的證據支持控罪指控,故即時撤銷黃特漢涉販運「狀似毒品物質」的罪名,只就黃特漢承認藏有少量大麻酚及管有吸食毒品工具兩罪,輕判黃接受感化監管十五個月。

  這宗名嘴之子涉販毒案,引起市民關注。練錦鴻裁判官昨天強調,雖然目前尚未有任何醫學證據,證明軟性毒品對人類身心構成破壞,但此類軟性毒品罪案日漸猖獗,法庭應考慮較嚴峻的懲罰,但鑑於被告已得到父母的支持,監禁非年輕人最佳的懲罰,故輕判被告接受感化監管十五個月。 

  練官叮嚀被告說﹕「你要聽話,聽從感化官的指示,定時去驗尿,總之有任何風吹草動,感化官會第一時間通知我,屆時法庭可能判你一個強制性的戒毒刑罰。」

  辯方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成功推翻被告的認罪答辯後,控方即要求修改控罪,加插「串謀」字眼,但李柱銘譏諷控方說「還要垂死掙扎」,最終連官認為律政司為了迎合定罪,在現階段更改控罪是不公平的,故不批准修訂控罪,即時撤銷被告面對該項販毒罪名。

  但練官拒絕辯方申請堂費的要求,表示若案中被告的行為惹人懷疑或是因技術性問題,法庭是有酌情權不批堂費,考慮本案情況後,乃拒絕堂費要求。

  練官稱警方於本年九月三日突擊搜查佐敦萬利賓館,發現被告正在包裝一些物質,事實上該等物質並非毒品,今次辯方的爭拗點只是如何詮釋《危險藥物條例》中的第四節A(1)(c)的定義,即任何人不得為其本人或代表作出或提出作出任何作為,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其表示或顯示為危險藥物,但事實上並非危險藥物的物質。

  練官指被告被捕後,向警方表示袋中的物質只是中藥何濟公及海鹽,並非白粉,海鹽是屬於他本人的,何濟公則屬鄰房的朋友世豪,當時被告稱世豪是一名道友,世豪在他所住房間把何濟公、必理痛頭痛丸及海鹽包裝,世豪曾對他表示會將何濟公及必理痛當作K仔出售,而海鹽則扮作冰售賣,期間世豪着他去購買些海鹽,被告便以三元買入一包海鹽及膠袋,被告承認本身負責將何濟公包裝入膠袋內,以供世豪出售。

  練官強調根據法例必需要證明被告曾向他人表示及顯示該等物質為危險藥物,但從控方案情及被告的警誡供詞內容,明顯被告自己從沒有作出表示或顯示,故裁定控方證供未能證明有關控罪中的指控,乃將之撤銷。

  辯方資深大律師求情指被告於九月三日被捕後,一直扣押於監房達四十五天,被告已深感後悔,亦獲得父母的原諒,目前與父母同住,希望予以輕判。

  二十二歲被告黃特漢,報稱為餐廳侍應,本月初在法院承認一項於九月三日管有適合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及一項於七月二十九日在尖沙嘴美麗都大廈超時賓館內管有零點六一克種植物,內含零點○一克四氫大麻酚。案件編號﹕九龍城刑事一二○六五及一二九四二——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