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遺產平權案 政府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星島日報-港聞
更新時間:03:00 2024-10-09
發佈時間:03:00 2024-10-09

  3年前抑鬱自殺的男同志於生前擔心自己死後丈夫無法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其財產,提出司法覆核、獲判勝訟。政府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昨開審。律政司陳詞指,家事法規定異性伴侶婚後有贍養責任,但同性伴侶不能在香港註冊結婚及沒有贍養責任,故兩者並非合適的比較對象;同志一方則指同性伴侶在倫理上同樣有責任贍養配偶,認為沒有基礎以贍養責任去區分同性和異性伴侶。終院法官押後裁決、擇日頒下判詞。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昨由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Frisk代表。答辯人李亦豪,昨由御用大律師Timothy Otty代表,司法覆核原本由李的丈夫吳翰林提出,吳逝世後由李接手案件。
  高院在司法覆核聆訊時,裁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中「有效婚姻」的定義差別對待異性和同性已婚伴侶,構成非法歧視。
指同性伴侶無贍養責任
  上訴方昨陳詞指,異性伴侶婚後負有終生贍養責任,而同性伴侶因非香港註冊、並沒有此責任,因此異性和同性伴侶存在差異,在條例中並非合適的比較對象,而生前責任與死後權利亦應有所關連。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關注,兄弟姊妹等家屬也可繼承遺產,海外結婚的異性伴侶亦受條例保障,當中甚至包括「一夫多妻」等例外情況,為何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外。
    上訴方續指,同性伴侶不能在香港辦理離婚,加上在其他政策和法律中所承認的「有效婚姻」都是指異性婚姻,應保持一致定義及避免混亂,而且政府亦因岑子杰一案的判決,將制訂同性伴侶的替代法律框架,若本案「斬件式」修訂有效婚姻定義,會影響連貫性。同性伴侶亦非沒有選擇,他們仍然可以透過立遺囑去確保伴侶擁有遺產繼承權。
  答辯方陳詞表示,其他家屬均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在此情況下撇除同性已婚伴侶是不合理及不公,而且同性伴侶婚後同樣有道德責任去支持另一半財政,故贍養責任不足以成為區分同性和異性伴侶的理由。此外,政府至今仍未公布同性關係替代框架的進展,而即使同性伴侶在香港沒法辦理離婚,他們仍然可以到海外處理。
  案件編號:FACV 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