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督察2項非禮罪成囚10周 官斥極不尊重女性
發佈時間:03:00 2025-04-24 HKT

38歲已婚時任見習男督察楊孟羲涉於一年內先後在警察學院和元朗警署內非禮及襲擊3名女警,包括手背掃臀及雙手捏肩。他否認非禮及襲擊等3罪受審後,暫委裁判官陳安婷昨在粉嶺裁判法院裁定他2項非禮罪成,普通襲擊則罪脫。陳官斥被告以身試法,在工作地點或受訓期間向同僚及下屬下手,「極不尊重女性及同僚」,即使其非禮行為短暫,但臀部屬私密部位,不能忽視其嚴重性,判囚10星期。被告則不斷向坐在旁聽席的妻子稱「我無做過」,另獲准以1.5萬元現金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不得離港,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斷向旁聽妻稱「我無做過」
報稱公務員的男被告楊孟羲,被控2項猥褻侵犯及1項普通襲擊罪。辯方求情時指相信被告是個「好爸爸」、「好丈夫」、「好兒子」,警員生涯從此止步,現時他於消防處工作,冀法庭判處非監禁刑罰。
女警X早前於庭上憶述去年9月9日在元朗警署地庫支援組辦公室B8室外走廊位置,提取公務手機後面朝牆壁背向走廊檢查手機期間,突然感覺有人用手背從右至左水平地掃過臀部一下,感到極度不適,不禁尖叫一聲,隨即回頭張望,只看見被告在走廊上經過。辯方質疑X 的感受只是其主觀感覺,但陳官認為X以身體深刻感受,並非推測,屬合法的正當證據。
陳官裁決指X證供清晰,堅定不移,若非遭人觸碰,絕不會無緣無故高叫,與此同時當時只有被告一人在場,若然X只是遭被告腰間懸掛物品碰到,不會產生「連續性觸感」,故排除了槍袋、手套意外觸碰到X臀部,裁定被告故意走近,用手背觸碰X臀部,裁定此項非禮罪成。
女警Y則稱前年11月某日在黃竹坑警察學院大操場「馬騮爬架」彎腰綁鞋帶時,感到有人以手用力掃其臀部一下,回頭時亦只見被告經過。陳官裁決指案發現場只有被告,除槍枝外被告身上別無其他凸出物品,而槍枝為有角硬角,觸感則不易令人混淆。陳官認為Y證供沒有動搖,裁定被告另一項非禮罪成。
至於女下屬Z指,被告於2024年5月2日在元朗警署地庫巡邏小隊第一隊辦公室B21室內捏其肩膊頭5下,又稱「好彩有你喺度」,使其感到不適。陳官指被告捏肩行為可視為向Z表示鼓勵,屬一般社交,並非不可接受為襲擊,基於疑點利益歸予被告,遂裁定普通襲擊罪脫。
案件編號:FLCC244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