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 涉案人重返舊職非涉及法律問題
更新時間:03:00 2025-04-24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04-24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04-24 HKT

有大律師指,社會服務令等同監禁性刑罰,是次案件判處240小時,乃最高時數,反映案件嚴重。然而,涉案人重返舊有職位,跟法律無關,若相關機構認為他不會重犯,理應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大律師陸偉雄指,社會服務令等同監禁性刑罰,代表案情嚴重,需要監禁,不過用非即時監禁的刑罰處理,而240小時已是社會服務令的最高時數;法官判刑考慮了多項因素,包括被告認罪、初犯、沒有案底,甚或在「愚昧下犯案」、「不知或低估嚴重性」等,「考慮種種因素,法官才網開一面。」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言,詐騙是嚴重罪行,判社會服務令是「從輕發落」。
法庭判刑後,涉案人重返舊有職位,則與法律無關。陸大狀說,屬水球隊的內部決定,假設總會認為難以找到比被告更好的教練,免除其職位或令水球隊質素下降,重新聘用涉案人,也不能非議。
身兼律師的立法會議員容海恩說,涉案人有不誠實的情況,但非風化案或襲擊等罪行,若然相關機構認為他不會重犯,且內部加強監管,理應可解決問題,「當然也要看他的職業操守,會否有其他刑罰;如果沒有,理應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她認為,水球總會應設機制,優化監管和匯報程序,防範同類型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