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蘊濕身照預審 《便利》或涉造相

頭條日報-港聞
更新時間:11:00 2015-06-15
發佈時間:00:00 2007-01-30

        《壹本便利》去年六月刊登未成年女歌星李蘊濕身照片,該雜誌、雜誌總編輯及印刷公司早前被落案起訴一項發佈兒童色情物品罪,案件昨在觀塘裁判法院進行預審,並會排期在三月十九日至廿一日審訊﹔控方屆時會傳召李蘊的母親出庭作供,控辯雙方會傳召專家證人以證明相片曾否被加工。
      涉刊登十四歲女歌手李蘊濕身照片的《壹本便利》有限公司、《壹本便利》總編輯袁彩玉及百樂門印刷服務有限公司,是首間傳媒機涉嫌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昨全被起訴否認一項以發佈兒童色情物品罪名。控辯雙方申請押後案件,以讓雙方在開審前仔細討論和範疇。
      控方庭上透露,案件審訊時會傳召七名證人,除六名涉及發行和印刷該期刊物的人士外,案件的「目擊者」之一李蘊的母親,亦在證人表中,但其女則不會現身﹔而控方亦不會依賴二人的警誡供詞作舉證。
      代表《壹本便利》的辯方律師則認為沒有必須李蘊母親出庭作供,因控辯雙方己確認事主在案發時年僅十四歲,而其母只能證實事主的出生日期及年齡,而案中關鍵是涉案相片是否違反《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而辯方認為,該相片沒有裸露事主的重要部位,控方只可憑相片的風格、胸部的線條和顏色曾否被加工,及輔助的文字等,作「技術性」的舉證,若法庭裁定,顯露女事主胸部的相片沒有經過加工,突顯,將立即終止聆訊。
      案件編號﹕觀塘刑事七四一六──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