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刊李蘊濕身照表證成

頭條日報-港聞
更新時間:11:56 2015-06-15
發佈時間:00:00 2007-03-21

       《壹本便利》去年六月刊登Cream組合成員、十四歲女歌手李蘊的濕身性感照一案,昨在觀塘裁判法院續審,該雜誌、其總編輯及印刷公司被控一項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罪名,表證成立。辯方昨日陳詞指,濕身照沒有露出胸部,李蘊全程穿戴隱型胸圍,不符合法例所指的色情描述。
      三名被告依次為壹本便利有限公司、其雜誌總編輯袁彩玉(三十四歲)及百樂門印刷服務有限公司,日前否認一項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罪名,涉案的內容為《壹本便利》第七百五十二期有關李蘊的報道共六頁,裁判官林嘉欣昨日只裁決包括封面在內的四頁內容,有兒童色情成份而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代表律師昨日陳詞時,形容報道內的相片予人天真、可愛的感覺,標道亦不含有色情成份,又強調,根據外國法例,露出胸部、有明確性行為甚至強姦兒童等,才符合兒童色情的標準﹔而李蘊在整個拍攝過程中都穿着俗稱Nu Bra的隱型胸圍,穿上衣服,沒有證據顯示她的胸部亦被噴濕,而胸圍滑落的情形只在拍攝後期才出現。
      辯方續稱,次被告去年六月五日至十七日期間,因病進行手術而休假,至該期雜誌印刷完畢後才復工。
      不過,控方反指報道內的相片顯露了女性胸部的形狀和輪廓,隱型胸圍選用類近胸部的顏色,由正常讀者的角度觀看最後製成品,無法把標題和相片分開處理,而辯方引述的法例並不適用於本港,同時本港法例均未有註明,露出兒童胸部才構成兒童色情物品。
      兩名辯方證人將於今天上庭,包括代替次被告監督該期《壹本便利》的楊姓編輯,以及六月十七日拍攝當日負責李蘊服裝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