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單車滑板車拘34人 持車牌者更有扣分可能

更新時間:15:59 2024-05-13
發佈時間:15:59 2024-05-13

新界北總區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組於5月9至10日進行了代號為「朝陽」的執法行動,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電動單輪車、電動單車及電動滑板車,一連兩日行動中,警方在新界北包括屯門、元朗、天水圍、上水、粉嶺、大埔及落馬洲,共拘捕34人,包括21男13女,年齡介乎19至69歲,他們涉嫌「駕駛未有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駕駛時乘客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及「在行人路上駕駛電單車」等罪,行動中檢獲34部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29部電動單車及5部電動滑板車。被捕人已獲准保釋候查,6月中旬返署報到。

新界北總區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組高級督察魏少昌簡報案情時表示,警方在行動中同時向市民派發近400份宣傳單張,教育市民切勿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警方提醒市民,任何人切勿使用任何未經運輸署發牌的電動車,否則可能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

警方表示,所有違法的電動可移動工具會被移送至汽車扣留中心扣驗,若經檢驗證實為機械推動的車輛,符合汽車的定義,若使用者本身有車牌的話,將會按照法例被扣分,若本身無牌駕駛,更有機會被檢控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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