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芳男涉詐騙17萬元禮品卡 「食過返尋味」再現身時被捕
發佈時間:00:44 2024-09-07
葵涌分區3日中午接獲報案,指報案人在交易平台上相約一名男子於葵芳一商場交收一批價值十七萬元的禮品卡。其後當該名男子取得禮品卡後,聲稱部分禮品卡無法使用,並表示檢查後會將款項轉給報案人。其後受害人與該名男子失去聯絡。
警方於6日再次接獲受害人報案,稱其與該名男子相約於葵芳一商場交收。葵涌分區特遣隊人員迅速進行埋伏行動,並拘捕一名22歲姓陳本地男子,涉嫌「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經初步調查,該名男子涉嫌與上述案件有關,他現正被扣留調查。案件交由葵青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二隊跟進。
據了解,27歲受害人將總值40萬元的Apple禮品卡放於網上交易平台上出售。上月18日一名男子表示欲購買175,200元的禮品卡,並相約本月3日下午3時許在葵芳榮芳路9號恆景商場交易。當兩人交易時,受害人將禮品卡的序號以電郵形式傳送至被捕人所提供的電郵信箱中,其後被捕人向受害人訛稱序號未能兌換禮品卡,會向Apple了解,當問題解決後會將金錢轉帳給被捕人,然後兩人各自離開。
豈料受害人向Apple了解,Apple表示該批禮品卡序號已任部兌換成功,其後受害人再次聯絡被捕人,但對方已經失聯,於是報案。本月6日下午4時許,受害人聯絡被捕人以想再次售賣Apple禮品卡給他為由,誘被捕人現身,其後二人相約於恆景商場地下儲物室見面,受害人暗中聯絡警方,成功將被捕人拘捕。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第17條,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不誠實地取得屬於他人之財產,並意圖永久剝奪該財產,即屬犯罪。若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判處最高10年監禁。
警方表示,將繼續與社區維持緊密溝通,加強警民合作,攜手共同打擊罪行,並採取情報主導的策略性部署,配合軍裝及便裝巡邏,不定時與其他部門展開聯合行動,防止及打擊盜竊及詐騙罪案,保障市民的生命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