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票電子化.懶人包|司機車主11.18起須登記電子聯絡方式 一文睇清提交核實方法(附常見問題)

更新時間:17:40 2024-11-01
發佈時間:17:40 2024-11-01

【告票電子化/電子牛肉乾/運輸署/抄牌】警務處計劃於明年上半年推行告票電子化(俗稱「電子牛肉乾」),以手機短訊(SMS)或電子郵件發告票。今年11月18日起,市民到運輸署申請牌證或續牌時,必須提供「電子聯絡方式」。《星島頭條》整理提供聯絡方式執行細節,以便駕駛者參考。

11月18日起收集「電子聯絡方式」

可以接收短訊香港流動電話號碼;或可以接收電子郵件的電郵地址

相關報道:告票電子化擬明年上半年實施 11.18起運輸署申牌續牌須交電子聯絡方式

「電子聯絡方式」須以一次性密碼核實,途經有二

  • 網上申請,即時核實:經網上牌照服務申請,可在過程中即時核實;
  • 紙本申請,平台核實:如以紙本遞交「牌證申請」(經櫃位、投遞箱及郵寄),應先前往運輸署指定網上平台,以一次性密碼核實「電子聯絡方式」,再於新版本表格填寫同一「電子聯絡方式」,並於核實後3個月內遞交申請表格。(指定平台11月4日上午10時推出)

收集及核實「電子聯絡方式」的規定涵蓋範圍

  • 1. 車輛登記及牌照 [TD22]
  • 2. 續領車輛牌照 [TD558]
  • 3. 更改個人資料或車輛資料 [TD559]
  • 4. 車輛過戶(的士除外) [TD25]
  • 5. 的士過戶 [TD25A]
  • 6. 車輛登記文件/車輛牌照複本 [TD151]
  • 7. 車輛行駛許可證 [TD298]
  • 8. 老爺車行駛許可證 [TD371A]
  • 9. 領取試車牌照 [TD24]
  • 10. 車輛行駛許可證/試車牌照複本 [TD309]
  • 11. 國際通行許可證 [TD54]
  • 12. 國際通行許可證(內地車輛)[TD54A]
  • 13. 國際通行許可證(澳門車輛)[TD54B]
  • 14. 免試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 [TD63A]
  • 15. 正式駕駛執照及駕駛教師執照 新領、續領及加領 [TD557]
  • 16. 國際駕駛許可證 [TD51]
  • 17. 學習駕駛執照(私家車、輕型貨車、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TD555]
  • 18. 學習駕駛執照 ( 商用車輛 ) [TD556]
  • 19. 駕駛執照複本╱駕駛教師執照複本 [TD106]
  • 20. 臨時駕駛執照領取╱續期 [TD181]
  • 21. 暫准駕駛執照 新領、續領及加領 [TD590]

注意

  • 提供最常用、最常查看及長期使用的聯絡方式;
  • 保存核實平台的確認頁面作紀錄;
  • 如聯絡方式改變,須在72小時內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的網上服務或遞交TD559表格通知運輸署;
  • 尚未到期的牌照持有人無需急於提供和過早核實電子聯絡方式;
  • 未能提供或核實電子聯絡方式,或提供的電子聯絡方式與核實紀錄不符,申請將未能處理;
  • 若先後提供或核實不同的電子聯絡方式,最新的紀錄將取代舊紀錄,舊的聯絡方式將告無效;
  • 經核實的電子聯絡方式需待相關牌照申請獲批後,才會自動更新至其駕駛執照及/或名下所有登記車輛的紀錄;
  • 運輸署不會接受其他形式(包括電話費帳單)的證明。

防騙訊息

  • 電子告票預計於2025年上半年推出,現時如收到任何短訊或電郵聲稱是電子告票,必定為偽冒;
  • 電子告票相關短訊,必為開首「#」的發送人名稱所發出。其中與「核實電子聯絡方式」相關短訊只會以 「#TDeContact」發出;
  • 短訊或電郵均不會附有超連結,如接獲沒有「#」號的疑似偽冒短訊電郵,切勿披露個人資料或付款,亦不要開啟超連結;
  • 運輸署收集電子聯絡方式平台,及警方未來處理告票網站,網址域名結尾必定為「gov.hk」。如有懷疑,不要提供任何個人資料。

2025年上半年正式實施告票電子化

實際日子待定;初期續發紙本,以便適應

繳款方式

自動櫃員機、郵遞付款(未來將增加轉數快、信用卡或電子錢包)  

常見問題

如果登記車主曾向易通行遞交及核實「電子聯絡方式」,可否獲豁免有關核實的要求?

  • 若你曾透過「易通行」網頁或手機應用程式開立或管理你的「易通行」戶口時,相關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只會用於管理你的「易通行」戶口,並不會自動套用及更新為你向運輸署提供的「電子聯絡方式」。

如果申請人持有多於一部車輛,他可以就每一部車輛提供不同的「電子聯絡方式」嗎?

  • 不可以。當申請人向運輸署提供或更新「電子聯絡方式」時,有關資料會用作更新申請人的駕駛執照及其名下所有登記車輛的電子聯絡方式記錄。

申請人可否提供多於一個「電子聯絡方式」,以便從多個途徑接收電子通知?

  • 不可以。申請人只需要提供一個香港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作為「電子聯絡方式」。如申請人同時提供香港流動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則以香港流動電話號碼作為「電子聯絡方式」。

請人是否需要在每次遞交申請前,就每項申請核實「電子聯絡方式」?運輸署如何協助申請人核實?

  • 電子聯絡方式的核實記錄有效期為三個月,你可在這三個月內使用已核實的香港流動電話或電郵地址遞交多於一份牌照申請,並無次數限制。如果你先後核實不同的電子聯絡方式,最新的核實記錄會自動取代之前的紀錄,舊的核實紀錄將告無效。
  • 運輸署將於轄下四個牌照事務處增設服務大使,協助申請人核實電子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