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通過修訂《反間諜法》 對國家機關實施網絡攻擊明確為間諜行為
發佈時間:19:13 2023-04-26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4月26日表決通過修訂後的反間諜法。新法完善間諜行為的定義,將「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針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實施網絡攻擊等行為」明確為間諜行為。
修訂後的反間諜法將於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現行反間諜法前身是1993年制定的國家安全法,主要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履行的職責特別是反間諜方面的職責。2014年,反間諜法在原國家安全法的基礎上修訂出台。
具體而言,此次修訂完善了間諜行為的定義。將「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針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實施網絡攻擊等行為」明確為間諜行為。根據實踐中的情況,適度擴大相關主體竊密的對像範圍,將「其他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納入保護。增加針對第三國的間諜行為。
同時,新法完善了安全防範規定。此次修訂反間諜法,對「安全防範」設專章規定。明確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等反間諜安全防範的主體責任。明確有關方面積極開展反間諜宣傳教育的職責,專門機關指導宣傳教育活動,切實提高全民反間諜安全防範意識和國家安全素養。明確重點單位的安全防範責任和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許可製度等。
此外,新法還完善了反間諜調查處置措施,增加反間諜行政執法職權。此次修訂反間諜法,在「調查處置」一章中,增加查閱調取數據、傳喚、查詢財產信息、不准出入境等行政執法職權;明確國家安全機關執法規範要求,嚴格審批程序,實現規範化執法;增加對發現的網絡安全風險等的通報和處置措施;增加對國家秘密、情報的鑑定評估機制;增加行刑銜接的規定。
在加強對反間諜工作的保障與監督方面,新法在「保障與監督」一章中,增加對相關人員予以保護、營救、補償、安置、撫卹優待、培訓等規定;增加規定鼓勵反間諜領域科技創新,發揮科技在反間諜工作中的作用。同時,加強對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明確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執行內部監督和安全審查制度,明確個人、組織有權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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