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翻船案|檢方以「罪證有疑」不起訴台海巡艇長和駕駛

更新時間:13:00 2024-08-16
發佈時間:13:00 2024-08-16

發生於今年2月14日的「金門翻船案」,造成兩名大陸漁民遇難,金門地方檢察署周五(16日)通報,涉案的台灣海巡隊巡防艇艇長和駕駛因嫌疑不足不被起訴。

金門地檢署說,上述案件今年2月14日下午1時許發生在金門東南方北碇島附近海域,台海巡隊接獲通報並發現有一艘大陸快艇,從大陸地區水域駛入禁止水域,海巡隊巡防艇即命令快艇停船受檢,但快艇加速逃逸,在過程中尚未離開禁止水域即翻覆,快艇上四名大陸男子經海巡隊救起送醫,其中兩人不幸溺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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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施家榮說,巡防艇黃姓艇長和蔡姓駕駛身為決策者和實際操船者,以涉嫌過失致死罪列為此案被告。巡防艇上其他兩名海巡隊員則對船舶航行不具實際影響力,故未列為被告。

檢方調查,確認兩名死者均是生前落水後溺水死亡,且兩名死者的家屬對檢察官和法醫生認定死因為溺死均表示無意見。

檢方指出,翻覆漁船並無船名,明顯為違法,加上生還的兩名漁民證稱漁船是「黑船」,不能報關也不能下水,船長於今年1月始拿到該漁船,「出航經驗不到10次」,另外漁船設計亦屬於不安全船舶,因此認定翻覆可能出於漁船本身未具適航性。

檢方調查發現,翻覆前,陸籍漁船出現大角度地右轉,加上在碰撞前6秒,漁船突然降速,指出若海巡在6秒內反應應可避免碰撞,但6秒反應太短,難以因此歸責。

檢方表示,加上海巡依法登艇稽查,本就屬於依法實施,海巡在登艇過程發生追逐、碰撞,都是「法所容許之風險」,另外生還的兩名漁民均證稱未有「翻覆是出於碰撞」的見聞,加上整個過程並未有其他人目睹,亦未有攝影機錄下,難以認定「兩船碰撞」是翻覆原因,以「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則,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