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案解密︱是玩具還是「槍」? 天津老太經營射波攤位被控藏槍判刑3年引社會譁然

更新時間:07:30 2024-06-23
發佈時間:07:30 2024-06-23

2016年10月12日,在中國天津河北區李公祠大街親水平台經營氣球射擊遊戲攤的54歲的趙春華女士,被河北區鴻順裡派出所抓捕。其攤位上9支槍形物中的6支,被警方認定為屬於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而非玩具槍。12月27日,天津河北區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她有期徒刑3年6個月。判刑引起社會譁然。2017年1月3日,趙春華簽下上訴狀。1月26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執行,趙春華被當庭釋放。至此,趙春華已被監禁超過一年。

此案入選2017年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案中有關中國法律槍枝界定標準引發社會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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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春華於2016年8月時從一老漢接手氣球射擊攤位,以作謀生。氣球射擊是廣受歡迎的攤位遊戲,玩家可用玩具槍等工具射擊氣球以獲取獎品。

法院指,趙春華擁有的9枝槍中,有6枝槍能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藥。依照法例,非法持有、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它非軍用槍枝5枝以上的,為「情節嚴重」。判刑基準為有期徒刑3年,如超過5枝,每增加1枝,刑期增加6個月。

趙春華的女兒王艷玲表示,這些所謂「真槍」,發射塑膠BB彈,有時連氣球都打不破。

槍枝定義模糊  公安部作出解釋

中國法律規定禁止民間擁有槍枝,但並沒有明確規定何謂槍枝。爲方便執法,公安部界定了相關標準,槍口比動能為1.8焦耳/平方厘米即屬槍枝。公安部回應媒體查詢時表示,相關標準是考慮到人體最脆弱的眼睛部位。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比動能」標準是公安部單方面提出的說法,並非全國人大立法機構正式制訂,因此不具有合法性和參考價值。

而做出一審判決的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的一名副院長接受中央電視台採訪時坦言,「判決結果出來後,產生的社會效果確實超出了預料」,並稱從法律的審判依據來看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否符合情理,在做出判決時「可能想得沒那麼多」

一石激起千層浪  民間輿論抗議判決不公

趙春華在一審後曾表示認罪不上訴,因為「不懂法律、不敢花錢」。

2016年12月,經過傳媒報道,民間爆發出軒然大波。傳媒援引多位律師的觀點,同時強調趙春華在國家法律前的弱小。終於,北京理工大學教授徐昕律師主動表示願意為趙春華作無罪辯護,後來更邀請得斯偉江律師共同辯護。

趙春華在女兒和徐昕的支持下,簽署了上訴狀。

二審判決有「人情味」  也有遺憾  

2017年1月,案件展開二審程序,趙春華當庭認罪。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定罪準確無誤。

但二審考慮到其並非主觀故意犯罪,對社會危害較小,以及有認罪悔罪情節,所以改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趙春華當庭解除羈押,她也表示服從判決。至此,趙春華被闗押了超過一年,終重獲自由。

徐昕發布文章表示,對有罪判決深感遺憾,但認為此次判決多了一些「人情味」。

內地曾一度有多宗涉及玩具槍的「藏槍案」。不過在趙春華案後,內地司法部門在處理有關案件時謹慎了很多,近年已較少傳出類似案件。

在趙春華案件判決後,北京張耀軍律師認為,不能機械地適用法律,還是應該考慮老百姓對法律的認知,法院判定老人構成犯罪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不是寫入法典就是罪刑法定,而是要通過一定的方式使社會公眾所知悉,否則如果所謂的罪刑法定只有少數特定人群熟知和能夠判斷,那就失去了法律的預防和指引價值,只剩下懲罰價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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