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富連城——香港有限合夥基金的稅務規劃

  香港有限合夥基金(「HKLPF」)條例已於2020年8月31日正式生效,除了基金基本架構、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的安排和規定之外,不少人最大疑問就是LPF可否完全免稅,以及不同基金架構及投資組合的稅務安排。
  就一般離岸基金而言,由於稅務規劃原因,基金通過特別目的公司(「SPV」)間接持有投資,此一做法於HKLPF架構下則可能出現問題。以股權工具或債券產品為例,如以HKLPF直接持有該等投資,不論上市或私募,均可享受統一基金稅務優惠,反而通過SPV間接投資則不在豁免範圍內,稅務規劃涉及要求相對複雜。
  如HKLPF通過香港SPV投資國內私人公司,於中港雙重稅務條款下,如能滿足以下兩點:一,持有的國內私人公司股權有否超過25%及;二,持有投資有否超過12個月並且符合「受益人」的相關要求,則於中國的分配利潤也可享有一半的稅務優惠。
  若HKLPF通過SPV投資在私人或上市公司所發出的債券或應收款上賺取利息收入,則需考慮有關SPV是否要向稅務局申請該投資所產生的收入和利潤非於香港產生,有關申請需要基金證明其投資決定、董事會會議、合約合同的談判和執行以及交易帳戶等均不在於香港發生。
  此外,若HKLPF持有香港地產物業或房地產項目,則需注意該等投資是否會被定義為「從事一般商業或工業的商業行為」,繼而在轉讓時被徵收相當於樓價15%的印花稅,並就物業升值部份收取16.5%之利得稅。
  最後,基金亦有可能直接把資金以暫借形式給予第三方。此情況下要留意稅局是否會把該借款歸類為按金或前期付款性質而非貸款業務,故亦需要事先規劃,否則將有機會不被納入稅務豁免範圍內。所以成立HKLPF前,應諮詢律師、會計師和稅務師等專業意見,理順基金架構後再作投資決定。
馮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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