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間|「童樂居」虐兒案 - 林國輝

「童樂居」多宗懷疑虐兒事件接連曝光,保護兒童會成立的獨立檢討委員會二月初向政府提交長達八十四頁的中期檢討報告。內容指管理層欠缺全面監督技巧,因疫情而暫停到訪的義工亦很難留意院舍情況,令事情遲遲未被揭發。童樂居二十名職員被起訴「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襲擊罪」。六宗案件本月二十一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四名行為最嚴重被告被撤銷擔保,還押候訊。另外,控方申請修訂控罪書,以司法公開(open justice)原則為由,公開所有被告姓名。涉案兒童和事主則匿名處理。

《侵害人身條例》第二十七條指,如任何十六歲或以上的人,對十六歲以下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或導致兒童或少年人受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一經定罪,最高判監十年。

上年年尾,政府準備建立強制舉報虐兒機制,冀今年初展開諮詢,以期二〇二三年上半年提交草案。
執業大律師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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