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漂女西貢火石洲出海自製海鮮放題 不花錢任食海膽/鮑魚/元貝/蟹湯 意外捉到1物問「能吃嗎?」

更新時間:18:19 2024-07-29
發佈時間:18:19 2024-07-29

香港城郊共融,從城市到郊外不需花上長時間,隨時都能到郊野享受放鬆時間,西貢外島更是美景處處,吸引市民前往進行水上活動消消暑。近來,一位港漂女生於小紅書上分享出海到西貢火石洲附近,她與朋友一行人即席捕捉海膽、元貝、鮑魚,更即場煲海鮮湯。女事主意外捕捉到1種海洋生物,更大問:「能吃嗎?」

港漂女西貢出海自製海鮮放題 海膽/元貝/鮑魚吃到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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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沿海地區風景怡人,除了吸引大家前進行水上活動外,甚至有市民或遊客前往捕捉海鮮即場生食或煮成餐點。一位來港工作的港漂女在網上分享她近日到西貢附近的火石洲,除了欣賞出海途經景色,更即場捕捉海洋生物如海膽、鮑魚、蟹、元貝生食,形容為「免費海鮮自助餐」。女事主更意外捕捉到的海洋生物,則放生為好,否則隨時犯法惹禍上身,詳情點擊上文圖輯

雖然女事主所食用的海膽不屬於《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列明的受保護物種,如果市民沒有使用或借助船隻或捕魚用具進行捕捉海洋生物活動,亦不受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規管。不過,如果市民身處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範圍,傷害、移走或帶走任何動物或植物,均會觸犯《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規例》,一經定罪,可罰款$2.5萬元及監禁1年。

政府致力打擊非法瀕危物種貿易包括海馬

根據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顯示,香港自1976年起已制定法例第187章《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以實施《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的規定。該條例在2006年12月由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取代。該條例規定,任何人除非根據並按照由漁農自然護理署事先發出的許可證,否則不得進口、從公海引進、出口、再出口或管有任何瀕危物種,不論屬其活體、死體、部分或衍生物。

極度瀕危而面臨絕種威脅的物種的國際貿易基本上已全面禁止,任何人士倘違反該條例的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10年。為致力打擊非法瀕危物種貿易,香港政府嚴格實施《公約》的規定並制定相關法例。海馬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規管,任何人士如非按照《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的規定而進口、出口、再出口或管有《公約》附錄II列明物種,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1年,有關物品亦會被充公。故此,不論能進食與否,女事主或任何人士還是放生捕捉到的海馬為好。

資料及圖片來源:小紅書@一拳打死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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