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歲做20年被即炒只獲7日賠償?!港男控訴公司一方法疑走法律罅:「我做嚟做去都係新入職!」勞工處回應事件|Juicy叮

更新時間:13:00 2025-04-14 HKT
發佈時間:13:00 2025-04-14 HKT

有64歲港男在網上發帖控訴,在同一崗位工作20年後,日前被即時解僱,但只獲7日賠償,他透露,自己以外判方式受僱,約每三年開新合約轉「新公司」重新受僱,因此雖「同一工作地點同崗位」,「(我)做嚟做去都係新入職,呢啲情況應該冇的吧?」引起網民懷疑有公司走法律罅的關注。

64歲做20年被即炒只獲7日賠償?!港男控訴公司一方法疑走法律罅:「我做嚟做去都係新入職!」勞工處回應事件↓↓↓↓

事主在社交平台Threads發帖表示「晚年失業」,他在4月1日收到即時解僱的通知,「好突然,(公司)補七日人工畀我,就要我走。」

他表示:「大大話話都喺度做咗20年,已經有一定嘅生活模式。」事主感到非常徬徨,「之後嘅日子要唔要再搵工返?年紀咁大仲邊有人請?」

生活陷徬徨:仔女又失業......一切都嚟得太突然

他坦言,家庭目前經濟情況不是很好,「仔女又失業,有個仲讀緊書,成間屋得返一個人有工返。」

唯一安慰是住宿沒有問題,「叫做好彩有個瓦遮頭,起碼唔使怕冇地方住,但係仲有保險供緊,一年幾萬蚊,一切都嚟得太突然。」

外判形式幾年轉一次「新公司」:做嚟做去都係新入職

帖文引發熱烈討論,不少網民指工作20年被解僱,只獲7日賠償,明顯違反勞工法例,紛紛呼籲事主向勞工處求助,追討僱主:「快啲搵勞工處!你有長期服務金同一個月代通知金,唔會補7日糧咁少!」

事主其後回覆透露其公司疑似走法律罅的情況:「我份工,同一個工作地點同崗位,但係因為係外判,所以幾年轉一次公司,做嚟做去都係新入職,呢啲情況應該冇的吧?」

每3年開新合約 新約去年6月才開始

他表示,自己「上年(2024年)六月開新合約,每份約完咗都有約滿酬金,每份都大概係三年左左右右」。  

有網民批評事主的公司有走法律罅之嫌,「利用兩三年的合約期,約滿就轉第二間公司去重新聘請員工,公司日常操作其實都係同一班人,根本就係逃避長期服務金。」

該網民又指,法例上受僱不少於24個月才合資格領取遣散費,由於事主去年才簽新約,現在仍未滿兩年,能成功追討遣散費的機會估計較微,「除非你有足夠(證據)證明過往幾間公司都有關連。」  

網民批走法律罅憂難追討:除非有證據證明幾間公司有關連

不過,不少網民建議事主盡速向勞工處求助,追討合理賠償:「我之前間公司外判都有合約,都有遣散費......」「即走都有代通知金,除非係合約期滿唔續約。」

「找勞工處幫你,唔明問到問為止。」  「勞工處會幫到你,問下先啦,自己多年的辛苦錢,加油,明天會更好。」

勞工處:懷疑僱傭權益受損應盡快求助

勞工處發言人回覆《星島頭條》表示,僱員如懷疑僱傭權益受損,應盡快到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求助,本處會根據個案情況向相關僱員提供適切協助。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須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可少於7天;如合約沒有明確規定,通知期不可少於1個月。代通知金的金額是僱員的平均工資乘以通知期的月數或日數,至於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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