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煽動意圖對象擴至中國公民 列禁憎恨機構 刑期增至7年 管有煽動刊物囚3年

更新時間:13:31 2024-03-08
發佈時間:13:31 2024-03-08

基本法23條草案今天(8日)刊憲,並隨即在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條例草案建議,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7 年,若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更可囚 10 年。

現時有關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多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 9 及 第 10 條。根據條文所列,觸犯煽動意圖相關罪行,第一次定罪可監禁 2 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管有煽動刊物,首次定罪可處2000元罰款,監禁 1 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2年。

    ▼23條首讀及二讀 梁君彥與議員見記者▼▼

    草案訂明六種煽動意圖行為

    根據23條草案,煽動意圖罪定義為:

    • 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或中央駐港機構(中聯辦、國安公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或解放軍駐港部隊)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 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 意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或香港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 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 意圖煽惑他人在香港特區作出暴力作為
    • 意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刑期由2年大增至7年

    草案列明,任何人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刊印、發布、出售等;輸入具煽動意圖的刊物;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7 年。至於任何人勾結境外勢力,則可加刑至監禁 10 年。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3 年。

     ▼▼23條首讀及二讀▼▼

    草案還訂明,無需證明有關的人出於煽惑他人作出擾亂公共秩序的作為的意圖,而作出有關作為或發表有關文字;及無需證明有關的人出於煽惑他人作出暴力作為的意圖,而作出有關作為或發表有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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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草案亦列出多個行為不屬於煽動意圖,包括:

    • 就所指的制度或憲制秩序提出意見,而目的是完善該制度或憲制秩序;
    • 就有關的機構指出問題,而目的是就該事宜提出改善意見; 
    • 意圖勸說任何人嘗試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 意圖指出在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憎恨或敵意,而目的是消除該項憎恨或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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