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原董事長袁仁國受賄逾億 被判無期徒刑
更新時間:22:12 2021-09-23
發佈時間:21:50 2021-09-23
發佈時間:21:50 2021-09-23
經審理查明,今年65歲的袁國仁於1994年至2018年,茅台酒廠副廠長、茅台集團總經理等職務的便利,為他人在獲得茅台酒經銷權、分戶經銷、增加茅台酒供應量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增加茅台酒供應量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拆合1.129億餘元人民幣(下同,約1.36億港元)。
貴陽中院認為,袁仁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他受賄2,050萬元人民幣(約2,467萬港元)未遂,其後也如實招供,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加上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等,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央視反貪腐電視專題片《國家監察》曾披露,袁仁國在茅台集團工作40多年,隨着職務的提升,開始利用手中權力違規批專賣店、批「後門酒」,謀取巨額私利。自2004年以來,僅袁仁國妻子和兒女憑違規經營茅台酒,就獲利2.3億餘元(約2.76億港元)。
據悉,一大批經銷商、供應商千方百計和袁仁國拉關係、搭人脈,大搞利益輸送,袁仁國辦公室外的走廊,曾經每天門庭若市。有經銷商為了討好他,更送禮贈一個5公斤金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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