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男自建浮橋助村民免走冤枉路70公里 18口被判刑再提上訴惹關注

更新時間:14:54 2023-07-09
發佈時間:14:54 2023-07-09

吉林省白城村民黃德義為了村民方便出行,9年前,自資超過13萬元(人民幣‧下同)搭建一座浮橋,為收回成本讓過橋者自願交費,用橋者更加可以少走70公里,然而最後,導致一家18口被判刑。

2019年,一審判決生效後,黃某曾提出申訴,但被原審法院駁回。今年6月26日,黃某繼續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29日,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對該案立案,目前正在審查中。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嚴格依法辦理好申訴審查相關工作。事件引發輿論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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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焊十三條鐵皮船建浮橋

據報道,黃德義一家人在白城洮兒河邊長大,這條河讓村民的日常通行極為不便。黃某家有兄弟五人,祖上都以擺渡為業。2014年,黃某焊了十三條鐵皮船,搭建了一座固定浮橋。

2015年被水利部罰款 其後被強制拆橋

在浮橋建好的第二年,當地水利部門就以非法建橋為由罰款。2015年和2016年,黃德義的哥哥向水利部門各交了1萬元(人民幣、下同),但在2017年,因為覺得浮橋不掙錢,沒繼續向當地水利部門交罰款。

後來水利部門到黃德義教書的學校找他,要求他把2017年1萬元罰款給交了。當時水利部門告訴他,「交這1萬塊錢,這橋就不拆了」。

但在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橋為由處罰,並強制他們拆除浮橋。

2019年被刑事拘留

浮橋拆了後,黃某以為沒事了。但2019年2月,他被當地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後黃某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親戚也被採取刑事措施,7月當地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黃某等多人公訴至洮南市法院。

同年12月31日,當地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黃某等18人構成尋釁滋事罪,分別處以有期徒刑兩年至拘役三個月不等。18人均適用緩刑,該判決已經生效。

法院:案件屬強要他人財物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書認為:黃某及其他人員於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體浮橋收取過橋費;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橋。黃某組織排班並制定收費標準,小車5元大車10元,攔截過往車輛收取過橋費,過路費總計為52950元。

法院認為,該行為屬於強拿硬要他人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羅翔發布文章《私造浮橋,有罪嗎?》

7月8日,在微博有300多萬粉絲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發布文章《私造浮橋,有罪嗎?》,指出刑法中的危害行為,必須是侵犯法益的行為,「如果一種行為沒有侵犯法益的危險,反而降低法益侵害的危險,那它就不是危害行為,而是有益行為。」

文章提到,本案涉及尋釁滋事罪的適用問題。對於尋釁滋事罪,在立法層面上有學者持廢除的態度,每年也有人大代表提議廢除該罪,以更為明確的犯罪取而代之。但在法律還沒有修正之前,作為一種既定的罪名,學界的普遍的意見是在司法層面上嚴格限縮本罪的適用。

羅翔引《易經》指:「積善之家,必有余慶」,司法絕不能讓積善之家,承受余殃,否則就背離了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反而損害了司法自身的權威。

黃某:從未強制收錢,都憑村民自願

分析指,本案涉及尋釁滋事罪的適用問題。對於收費,黃某稱,自己在焊船體、搭建上投入超13萬元,收費是想收回成本,同時,他從未強制收錢,都憑村民自願,對一般的過路人,也不存在「不給錢不讓過」的情況,村民更可少走70公里路。

據報道,李某某、振林村某村幹部和多位洮兒河對岸安全村村民也證實該說法。分析指,如果上述證言屬實,過橋繳費純屬自願,也就不可能屬於強拿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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