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烈性禁犬傷人不論受害者過失 狗主承擔全責
更新時間:21:37 2024-02-05
發佈時間:21:37 2024-02-05
發佈時間:21:37 2024-02-05
內地去年至今已發生多宗兒童遭狗隻襲擊咬至重傷案件,最嚴重者手臂被狗扯斷。最高人民法院今日(5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公開6宗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典型案例,強調若被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狗主均應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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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報道,最高法院引述統計數據顯示,2022年中國城鎮犬數量為5,119萬隻,隨着狗隻數量不斷增加和犬品種增多,近年狗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因此,協調、統一養犬快樂和養犬安全,是需要解決的社會治理重要問題。
在公開的典型犬傷人案例中,分別有飼養了屬地禁養的大型犬隻、狗隻咬傷孕婦而終止妊娠、狗隻追逐路人致對方受驚跌傷、飼養過多及無證狗隻、犬隻未有拴牽引繩等,有個案飼主要賠償211,264元人民幣。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規則,認定被禁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飼養人均應承擔全部責任。
陳宜芳說,未按照規定飼養、管束犬,飼養人、管理人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以金錢賠償為主要形態的民事責任,沒收犬行政責任等。民事責任方面,法院針對犬致損的特定場景和特定損失,正確認定侵權形態,合理界定損害類型,恰當確定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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