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16歲男生︱涉案上海女教師告丈夫洩露私隱 法律專家分析告唔告得入……
發佈時間:14:57 2024-02-21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學高中女教師被丈夫實名舉報出軌16歲男學生,相關截圖在網上流傳,其丈夫亦公開了女教師與男學生的露骨聊天記錄,引發公眾廣泛關注和討論。2月19日中午,涉事學校回應,女教師已被停職,目前事件正在調查中。2月20日,紅星新聞報道,有知情人士表示,涉事教師已向當地派出所反映私隱洩露相關情況,暫未立案。
報道稱,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散佈他人私隱的,根據情節的輕重,可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專家解釋如何定義夫妻之間私隱洩露
除治安處罰外,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晶晶表示,侵犯私隱權,首先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根據《民法典》規定,未經他人同意,在網絡上擅自發布他人的聊天記錄,如果這些聊天記錄涉及到他人私隱的,這樣的行為屬於違法,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民事糾紛案件需要被侵權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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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敏濤解釋,在司法實踐中,散佈他人私隱的,並不是都會給予處罰,還是需要根據具體案件而定,在具體的處罰上會區分情況,「例如,散佈私隱的範圍有多大,是向單人傳播還是公開傳播;散佈私隱的內容是否有歪曲事實或者捏造事實的情況;散佈私隱的目的和動機何在?散佈私隱是否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關,這些,都會成為處罰的考量因素。」
譚敏濤律師認為,對於女教師而言,雖然這種不正當男女關係信息也屬於女教師的私隱,但是當女教師的私隱權和其丈夫的配偶權相比較時,私隱權應當讓渡於配偶權,「也就是說,夫妻關係具有特殊性,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的內容具有知情權,夫妻有權知曉另一方是否具有婚外情的行為。妻子與他人曖昧聊天記錄雖然是女教師的私隱,但對丈夫而言,女教師的行為違反了婚姻中的忠實義務,違反了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侵犯了配偶的權利,所以,女教師在此的私隱權應當讓渡於配偶權。」
事件中丈夫有否侵犯16歲男生私隱?
而另一方面,譚敏濤分析認為,對於該事件中的高中生而言,其作為未成年人,私隱權應當受到保護,女教師丈夫曝光未成年人的信息,這屬於侵犯未成年人的私隱權。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在司法實踐中,警方一般視情節嚴重情況,以決定是否對違法者予以治安處罰。」
趙良善律師分析,女教師及男學生可以向法院起訴女教師的丈夫,要求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依據《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私隱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私隱權;私隱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女教師的丈夫構成侵權。」
趙良善律師提醒,發現妻子出軌,憤怒之情可以理解,但若為了洩憤將妻子的私隱傳至網上、公布於眾,則突破了法律底線。較為穩妥的做法是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如通過法院訴訟渠道,或者直接向教師所屬學校或教育局投訴、舉報,通過教育局或學校依法依規處理。
事件中高中生該擔何責?
此次上海市第二中學女教師被曝與學生存在不正當師生關係,涉事女教師是否與該男生發生性關係,該老師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引發討論。
湖北征和律師事務所董文明律師分析,從目前媒體公開的案情來看,涉事女教師尚不構成刑事犯罪,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規定的強姦罪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回應社會呼應而新增設的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包括《刑法》236條第二款規定的姦淫幼女行為以強姦罪論,被侵害的對象都是女性,不包括男性。《刑法》237條規定了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其被侵害的對象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但強制猥褻罪要求侵害人對受害人使用了強制、脅迫等手段從而發生性關係或者達到性滿足,「猥褻兒童罪雖不要求強制手段,但是要求被侵害對像為不滿14歲的兒童。」
在董文明看來,本案中女教師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是其與未成年學生之間如果保持不正當關係,不僅違背公序良俗,違背職業道德,或會受到教育部門和學校的管理規章處罰。
事件中高中生該擔何責?法學博士、雲南劉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文華表示:「法律上,年滿14歲的未成年男性有愛和性的自由。年滿16歲的男生若自願與女教師戀愛或發生性行為,雙方都不涉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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