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主半年賺3725元反被索賠100萬 因合約一個「霸王」條款
發佈時間:17:59 2024-07-17
內地網絡經濟發達,有數據指平均100人便有1人做職業主播,供過於求下,許多直播主收入也不似預期,有人更在半年間只有3725元人民幣(下同)收入,卻反被索賠100萬元,幾經曲折仍要賠償3萬元才能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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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工人日報》15日的報道,有直播主王岳(化名),與一間演藝公司簽約合作做網上直播,五個多月後,公司以其直播時長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最低時限要求,要王岳賠償100萬元,而王岳在近半年來,直播的收入才僅3725元。王岳在與公司幾經調解,最後仍要賠償3萬元,才能解決事件。
「有效直播時長」成魔鬼細節
報道指,目前內地的直播使用者已逾8億,許多人也投身主播之列,但他們與演藝公司糾紛也不斷增加,當中,最常出問題的是「有效直播時長」這合約條款上。
以王岳為例,其合約中寫明要每日直播時長為6小時,每月有效直播時長不得低於150小時,開播天數不得低於26天,否則視為嚴重違約。
問題是,直播時長不等於「有效直播時長」,而有效直播時長的計算,又與觀看人數、互動人數、打賞金額等指標納入統計。
上述指標能否達成,除主播的個人能力外,演藝公司是否提供相應的資源也是關鍵。
工作逾十小時僅當直播5個鐘
另一入行不久的網路主播小新指,「直播前後的裝置偵錯、拍短影片、培訓學習等工作時間,一般不被納入直播時長。」,經常是工作十多個小時,但只算直播了5小時,「熬夜直播、連續工作多個小時都是常有的事,長期下來,身體根本吃不消」。
小新同樣被指直播「不夠鐘」,無法獲得保底工資維持日常生活,要求解約時,演藝公司卻要求賠償,「工作兩個多月,每月收入還不到3000元,卻賠了20萬元違約金!」
對於類似的行業糾紛,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笵圍則指,「通過『觀看人數』等不確定因素統計直播時長,顯然是不合理的,對於網路主播非常不利。」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表示,違約金數額的確定應綜合考量演藝機構的成本,並進行科學精準的商業估值,「不能把不合理的重擔,隨意壓在沒有承受能力的勞動者身上」。薛軍建議,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直播時長的具體計算規則,最好以「實際開播時間」等客觀因素作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