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國銀行董事長劉連舸判死緩 受賄1.2億違規放貸33億
更新時間:17:18 2024-11-26
發佈時間:17:18 2024-11-26
發佈時間:17:18 2024-11-26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連舸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今天(26日)判決。法院認定劉連舸受賄1.21億餘元(人民幣,下同),違規發放貸款33.2億餘元,造成本金損失1.907億餘元,將其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劉連舸去年3月落馬。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劉連舸利用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1.21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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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至2020年初,劉連舸在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明知相關企業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推動向相關企業發放貸款共計33.2億餘元,造成本金損失1.907億餘元。
法院認為,鑒於劉連舸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和絕大部分違法發放貸款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所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