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認教唆情夫向出軌夫淋通渠水判監10年8個月 官斥行為極之惡毒
發佈時間:12:28 2023-02-23
41歲婦人因當時丈夫出軌,教唆其婚外情男友用通渠水淋向丈夫,造成他頭、臉、頸、胸口、眼皮及手腳灼傷。涉案婦人今(23日)在高等法院承認1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特委法官黃佩琪指被告有預謀犯案,行為極之惡毒,令事主永久性毀容,一生活在揮之不去的陰霾中,即使被告受事主出軌一事刺激,法庭亦不能容忍這種不顧後果、玉石俱焚的行徑,終判監10年8個月。
被告何美恩(41歲)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將軍澳富寧花園停車場地下,連同陸智勤意圖使男子張金強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向張淋潑硫酸。
案情指,被告與丈夫張金強(案時48歲)為夫妻,兩人同住於富寧花園;而被告當時與舊同事陸智勤有婚外情。案發當日下午4時許,被告致電陸,指張出軌及要向張報復,要求陸去買通渠水淋張。被告又將張的照片發給陸。
同日晚上8時許,被告通知陸到富寧花園埋伏。約9時半,陸到達富寧花園停車場閘口,並將倒渠水倒入兩個紙杯。當張從電梯走出來,陸將其中1杯通渠水正面淋向張的面和身體,及後逃去。張其後送院。事主張金強的頭、頸、上身及上肢全皮層化學性灼傷、雙眼角膜上皮缺損等,須留院1個月及進行多次外科手術;他另被診斷患上創傷後壓力症。
陸在同月29日凌晨前往警署自首,陸在門外接到被告電話,她勸說陸不要自首,給她時間與張溝通;但陸最終仍自首。被告在2021年6月24日被捕。控方透露被告在2013年有3項案底,涉及偷竊和管有第一部毒藥。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在2014年與張結婚,初時關係甜蜜。當時被告任職廚師,張任職地產經紀,在張的要求下,被告拿出積蓄支付首期,買入1個單位收租,該單位更在張的名下。後來兩人相處時間減少,被告在2019年中查看張的手機時,發現張有外遇,在對質之下,張更承認對方為他生下了5歲私生女,要求被告接受現實。
辯方指被告大受打擊,其後與陸產生感情,她在傾訴時提起淋通渠水的念頭,而陸投其所好、沒有阻止,因而鑄成大錯,被告事後曾多次嘗試自殺。辯方指,如非張出軌及態度囂張,被告不可能犯案,這與她一貫性格不符,被告因案件失去婚姻及須受牢獄之苦,不可能重犯。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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