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政策排除同志配偶被裁定違憲 上訴庭駁回房委會上訴
發佈時間:09:51 2023-10-17
房委會公屋及居屋計劃拒絕承認與同性伴侶在海外已婚的公屋申請人或居屋擁有人,把同性伴侶列為「家庭成員」或「配偶」,令同性已婚伴侶不能共同擁有或同居於公屋或居屋。該配偶政策早前被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對異性夫婦及同性伴侶明顯有差別對待,屬違憲及構成非法歧視。房委會就兩案提出上訴,上訴庭今頒下書面判詞,駁回房委會上訴,下令房委會需支付訟費。
勝訴其中一方李亦豪透過律師發表聲明表示,他一直只希望能夠與丈夫吳翰林合法地生活在家中,但可悲的是房委會基於性傾向的理由殘酷地否定其心願。李雖然感激是日的判決,但勝訴的結果令他痛苦地想起多年前因憂鬱症折磨而結束生命的亡夫,已經不能見證這一切,也無法再一起生活。 李衷心希望房委會經過深思熟慮後不會上訴,讓已進行逾4年的案件早日止息,亦讓亡夫終於可以得到安息 。
代表李亦豪的帝理律師行則表示,歧視不僅令性小眾蒙受法律上及經濟上重大的不公義,往往亦會對他們造成不可逆轉的的心理創傷,因此強烈呼籲政府部門及有關機構及時主動採取行動,尊重基本人權,包括免受性傾向歧視的權利。
Nick Infinger早前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房委會公屋申請政策拒絕接納同性伴侶為「一般家庭」的決定,吳翰林及李亦豪則挑戰房委會居屋計劃拒絕承認已婚同性伴侶為「家庭成員」或「配偶」的決定。高等法院原訟庭早前裁定房委會公屋及居屋計劃的配偶政策,歧視同性已婚伴侶,實屬違憲及非法,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二條。
房委會就上述兩案提出上訴,質疑有關決定不涉及《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二條所保障的平等權利,認為異性配偶及同性配偶並不適合比較,而且「配偶政策」排除同性伴侶申請公屋等資格,以及拒絕同性配偶在毋須補地價的情況下成為居屋單位的聯名業主,屬於回歸前的公共房屋社會福利制度申請資格準則,規定只有異性夫婦有權提出該等申請,而且香港現時只認可異性婚姻,異性夫婦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由《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所保障。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鮑晏明及區慶祥頒布判詞指,本案不牽涉異性夫婦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即使房委會批准同性伴侶申請公屋,不會影響異性夫婦申請公屋的權利,只會影響異性夫婦輪候公屋的平均等候時間,但平均等候時間並非由《基本法》所保障,而且是取決於在當時可用單位數量和申請人數量。另外,涉案居屋配偶政策所牽涉的是同性配偶原本已擁有的居屋單位,他們如申請同住或成為聯名業主,也不會影響異性夫婦可申請居屋單位數目。
上訴庭同意原訟庭所指,申請公屋的現行政策明顯對異性配偶及同性配偶有差別對待,而公屋供應目標是照顧低收入家庭的住屋需要,故異性配偶無權申請公屋存在着基於性取向的差別待遇;在申請同性配偶為「家庭成員」並同住,以及免補地價申請同性配偶成為聯名業主方面,亦認為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在申請資格上地位相若。房委會提出如同性配偶不可申請同住又不能申請免補地價成為聯名業主,便可減低同性伴侶購買居屋的意欲,進而增加異性夫婦可購居屋單位數目,但上訴庭指出本案並不關乎居屋購買政策,質疑此點是擾亂視聽,亦認為房委會的房屋配偶政策是特別針對同性伴侶,以直接歧視或「更嚴重的間接歧視」的方式處理同性伴侶的申請,阻嚇同性伴侶申請公屋或居屋同住等。
房委會力陳公屋配偶政策目的是鼓勵生兒育女及促進人口增長,而同性伴侶與異性夫婦生理上有異,由於同性伴侶不能生育,故不能達致公屋政策目的。上訴庭認為異性夫婦也可不願或不能生育,實質與願意或不願意透過人工生殖或領養方式組建家庭的同性伴侶無異,異性配偶及同性配偶在申請公屋及同住居屋等事宜不應有差別待遇,如異性配偶及同性配偶均因經濟需要而需申請公屋,兩者並無任何實質分別,而且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具有相同公開和排他性,亦有同等的相互依賴和人際關係,故應被視爲配偶及合資格同住。
房委會又指,居屋政策不允許同性伴侶以夫妻身份購買居屋,居屋購買政策亦不受本案所挑戰,認為居屋配偶政策必須把「配偶」定義為「夫妻」,由於同性伴侶並非「夫妻」而不可被視為配偶政策中的「家庭成員」,便不符合購買居屋的資格。若推翻居屋配偶政策,允許同性配偶同住或免補地價成為聯名業主,則會破壞同性伴侶不能以綠表或白表共同申請居屋的購買政策。而讓同性配偶以個人身份購買居屋後申請另一半成為同住者或聯名業主,轉讓業權予另一半,則會造成法律漏洞,同時顛覆傳統家庭優先購買居屋的政策目標。
房委會認為公屋配偶政策對同性伴侶的平等權利干預有限,屬正當的差別待遇,同性配偶如合資格成為非長者一人申請者也可申請公屋,只是不能以配偶形式與另一半一同申請,平均等待時間相對較長,更何況已婚同性伴侶又合資格以「一般家庭」申請公屋的人數較少。上訴庭表明已婚夫婦以「一般家庭」申請公屋時享有優先權,如已婚同性伴侶不能以「一般家庭」申請公屋,便完全剝奪他們的平等權利。
上訴庭駁回房委會所提出的所有上訴理由,同意原訟庭裁定公屋及居屋配偶政策歧視同性伴侶及違憲的決定,認為原審法官的裁定正確無誤,駁回房委會就兩案的上訴,下令房委會需支付勝訴方的訟費。
香港房屋委員會表示,正仔細研究判詞,以作出適當的跟進行動。根據房委會的記錄,共接獲一宗由同性婚姻配偶以「一般家庭」身份提交的公屋申請,與及一宗要求將同性婚姻配偶加入為資助出售單位家庭成員的申請。
婚姻平權協會就判決發表聲明指,高等法院上訴庭維持原訟庭的裁決,明確指出房委會現行公屋及居屋政策,異性配偶及同性配偶有差別待遇,上訴庭裁決再次表明公共政策應該保障所有人士,以免任何人因性傾向而遭受歧視和不公平待遇。
協會又指,政府不應以零碎方式處理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問題,理應主動與各持分者合作,制定一個全面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強調推行同性婚姻是承認同性配偶關係和落實終院早前就岑子杰同性婚權案判決的最佳方法,避免不必要及昂貴的訴訟。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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