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陳梓華曾提出可協助成立軍隊 並由以色列軍方訓練勇武派
發佈時間:11:02 2024-04-11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今踏入第58日審訊,亦是第四名「從犯證人」、「12港人」之一的「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出庭作供的第15日。李宇軒在辯方盤問下供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他不知道條文內容,而法例生效後,他認為條文內容空泛,稱「我覺得北京會搬龍門,即使唔做一樣野,如果北京要政治檢控你,佢就會用第二啲嘢去charge(控告)你」,所以他沒有打算停止國際游說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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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 午休。辯方完成盤問,控方將在下午兩點半開始覆問。
12:35 李宇軒獲安排偷渡往台乘捷克總統私人飛機再轉往倫敦
李宇軒供稱,其大妹Beatrice及陳梓華當年知道他獲准保釋外出,「佢哋將我依個情況俾咗佢哋覺得適合嘅人」,有人吩咐他弄好反追蹤裝置,他被通知有車接送他到安全屋,其中有一架車上有可供替換的衣物,把他從日出康城的單位轉送到另一地點。
2020年8月23日凌晨三點,有人指示車輛接送李宇軒到布袋澳碼頭,已安排李宇軒到達台灣後去當局投案,他們已把李宇軒的個人資料交給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陸委會),李被台灣釋放後,便可以被安排順道乘搭捷克總統的私人飛機前往捷克,到步後再找辦法飛往英國倫敦。李解釋,當時有捷克代表團到訪台灣,「如果趕到嘅話,可以跟埋個班機走」。
12:15 陳梓華自認其勇武小隊牽涉721白衣人事件、「搞中聯辦嗰次」及邊境爆炸品事件
辯方問李宇軒,陳梓華是否曾透露他的勇武小隊牽涉「721白衣人」事件。李宇軒同意,並確認陳梓華曾提到「搞中聯辦個次」,而2020年初邊境發現爆炸品的事件亦與陳梓華的勇武小隊有關;就2019年底大埔有人開槍一事,李宇軒指陳梓華曾表示「X點解咁快玩槍呀」,故認為事件應該亦與陳梓華等人有關。
陳梓華向李透露有以色列軍可助訓練勇武
辯方續問到,陳梓華曾否說過如果成立流亡政府,他會負責訓練軍隊。李宇軒指「兩條唔同線」,「如果將國際游說推到盡,就會開流亡政府;如果將勇武推到盡,就會開軍隊」。李宇軒亦指陳梓華曾提過有以色列軍隊可以協助訓練「勇武」,但不記得對話背景,「我唔知佢有幾認真」。
李宇軒被捕後獲陳梓華告知會安排偷渡離境 但最終被捕
另外,辯方問起李宇軒在2019年8月23日因為偷越中國邊境、而在中國海域被捕一事。辯方指,李宇軒於2020年8月10日在香港被捕、及兩日後獲警方保釋後,他曾收到陳梓華來電。李宇軒指應該不是一般致電方式,不肯定是透過Signal或Telegram,但確認陳梓華告知會安排船隻離港。
辯方續指,李宇軒在2020年8月收到陳梓華指示、前往日出康城。李宇軒稱不肯定是否陳梓華通知,抑或其他人,並表示自從安排離港,便一直有其他匿名人士保持聯絡。
11:55 小休後開庭
李宇軒理解陳梓華的「勇武」即製造混亂 令政府管治無效
辯方問李宇軒,陳梓華是否帶領1隊或多於1隊「勇武小隊」。李宇軒稱不知道。辯方續問,陳梓華是否認為「勇武」是其中一個削弱香港政府的方法。李宇軒指陳梓華「勇武」可以令到政府無法實際進行管治。法官李運騰指是否即製造混亂,令政府管治無效。李宇軒同意是這樣理解。
辯方續指,2019年7月陳梓華曾相約李宇軒在火炭工業區見面。李宇軒確認,而當時陳梓華亦向他介紹了男子「Cap」及女子「Cath」。辯方問到陳梓華有否介紹名為「廢佬」的男子,李宇軒表示不肯定。
陳梓華介紹李宇軒認識「勇武小隊」隊長與負責「科學實驗」成員
辯方又問到「Cap」是否隊長,而「Cath」負責製造爆炸品及催淚彈等武器。李宇軒指他理解「Cap」是一隊「勇武小隊」的隊長,而陳梓華當時亦透露「Cath」負責「科學實驗」,但沒有詳細說明。辯方問到,陳梓華有否透露武器存放地點。李宇軒稱,陳梓華的「勇武小隊」有自己地方存放物品。
11:10 小休30分鐘
11:00 李宇軒國安法實施後寧冒違法被捕風險仍決繼續行動
杜麗冰法官提出,李宇軒既擔心《香港國安法》, 為何不暫停與裴倫德一起作出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行為。李宇軒供稱:「我唔信(《香港國安法》)條文係按字面理解咁」,李運騰法官再追問為何李宇軒當時不就此暫停一切違法行為,李補充:「如果北京想政治檢控你,你繼續定唔繼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行為),都會搵到方法政治檢控你」,所以我繼唔繼續係無關係」,而他當時決定繼續其行動。
李宇軒指2020年7月23日後,更加確實了他對《香港國安法》的懷疑,「因為真係用咗佢(《香港國安法》)嚟拉啲社運人士」,而當時他面對違法被捕的風險,另一方面可決定停止一切行動,但他寧願選擇前者,即寧願被拘捕,他指此決定「對我嚟講係the least evil(最沒有罪惡感)的決定」。
李相信自己早被視作政敵遲早會被捕
李宇軒表示:「個陣我已經懷疑我可能被北京視為政敵,政權已經有方法拉我charge(檢控)我」,故是否繼續已不是問題,因為他認為自己遲早都會被捕,即使不繼續也會被捕,故他決定繼續。
李宇軒確認他與陳梓華只是私底下談論在外地成立香港流亡政府,SWHK沒有在網站公布過任何相關事宜,SWHK的Telegram群組也沒有討論過流亡政府的問題。李當時曾問數人會否願意做「枱面人」,但「佢哋話唔做」。李重申主要把SWHK的資料及新聞稿放上網站,編寫新聞稿、把帖文放上Facebook及Twitter等事情均不是由李宇軒處理。
李指他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他會與陳梓華討論一些事件,但他把事件有關資料放上網之前,無需問及陳的意見。李又確認他幫裴倫德為IPAC管理網站及聯絡日本眾議院議員中谷元 (Gen Nakatani) 及山尾志櫻里(Shiori Yamao),李只會把裴倫德、Sam Armstrong及Andrew Lawrence交給他的資料放上IPAC網站,即使發現錯字也需獲得他們同意才會修改,不會擅自修改。李也會以「觀察者」身分參與IPAC的網上會議,但參與會議前沒有事先與Mark Simon作出任何討論。
李又提到他可以邀請一些獨立社運人士去幫忙IPAC的工作,例如有一份IPAC會議紀錄需要翻譯成日文,李便會在日本的群組詢問「有冇人想Volunteer(志願)去翻譯?」,但不會指示任何人一定要幫IPAC翻譯。
10:40 李提議裴倫德游說外國審視引渡協議 以保障其他國家巿民
辯方指李宇軒在2020年7月2日,再次發Telegram訊息給裴倫德,提起《香港國安法》第29條及38條,並提議游說外國審視與香港的引渡協議或司法互助協議,當時李宇軒是否仍覺得國際游說合法。李宇軒稱「不如話我係reckless(鹵莽)」,並確認自己提到條文,是為了倡議游說效果。
辯方續問到,李宇軒認為條文有甚麼影響。李宇軒一度表示忘記條文內容,法官李運騰遂提醒,第29條的標題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李宇軒指,「我理解第29條用字係闊」,而第38條「講緊全球嘅人都適用」。
李宇軒又指過去北京「用尋釁滋事罪去告政敵」,稱因為《香港國安法》由人大草擬,「所以我預期佢會用類似一個咁嘅闊interpretation(詮釋)」及用作檢控政敵,加上可以境外司法,所以他當時向裴倫德表示《香港國安法》可觸及其他國家,為保障其他國家巿民,是否應該審視引渡協議,以防止政治檢控發生在其他國家。
辯方又問到,就李宇軒的國際游說行動,他如何理解《香港國安法》的「紅線」。李宇軒稱,他的理解是「北京會搬龍門,所以無得由我或者其他citizens(巿民)知紅線係邊。」
法官李運騰則問到,如果李宇軒有這方面擔憂,為何不向裴倫德提議停止行動。李宇軒稱「因為我覺得北京會搬龍門,即使你唔做一樣嘢,如果北京要政治檢控你,就會用第2啲嘢去charge(控告)你」。
10:20 國安法生效後 李宇軒告知裴倫德按條文對方已違法
辯方問到,2020年6月30日深夜,《香港國安法》生效,在此之前,李宇軒是否知悉當中條文內容。李宇軒稱他一直不知道,直到當晚中文版條文被公布。辯方指,在李宇軒閱讀條文前,他不知道有甚麼行為會由「合法」變成「違法」。李宇軒指「可以咁理解」。
辯方續指,當晚李宇軒曾與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Luke de Pulford)在Telegram談及《香港國安法》中文條文一事,當時李宇軒表示自己正在閱讀,又指根據條文,裴倫德已違法。李宇軒確認訊息內容,而他當時亦在訊息中刻意用斜體去強調「You(裴倫德)」,因為裴倫德並非香港巿民,亦不在香港司法管轄區內,但根據《香港國安法》內容,李宇軒理解法例可觸及裴倫德、並定義對方違法。
法官李運騰問到,李宇軒是否知道裴倫德有作出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行為。李宇軒解釋,他理解《香港國安法》「有個位係universal jurisdiction(普遍管轄權)」,當時他想表達的是法例具「境外司法」效力,「同埋NSL(《香港國安法》)條文,我覺得好vague(含糊)」。
10:00 開庭
李宇軒身形瘦削,身穿白色襯衫,蓄黑色短髮及戴上黑色長方框眼鏡,在3名懲教人員陪同下,從法庭特別通道走到證人席就坐。
李宇軒相信國安法生效前 參與眾籌登報、國際游說以至會見外國議員行動均屬合法
辯方指出,李宇軒由2019年6月起、直至2020年7月1日《香港國安法》生效前,他參與了一系列眾籌登報行動及國際游說行動,亦協助「攬炒巴」接見英國國會議員Bob Seely及美國參議員Rick Scott等,問李宇軒是否相信其行為合法。李宇軒同意,稱他相信「全部合法」。
辯方續問到,當時SWHK有否任何共識,李宇軒會代表SWHK去作出任何違法行為或協助任何人作出違法行為。李宇軒稱沒有任何相關協議,「我亦都無同意做任何違法行為」。
案件編號:HCCC51/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 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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