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頴彤鄭雋熹等6人涉醫院內擾亂秩序 1人缺席聆訊 5人受審
發佈時間:10:18 2024-05-06
女藝人林頴彤(Bella)以及男藝人鄭雋熹等一行6人,去年8月在那打素醫院,疑因探訪有保護令在身的女童被拒而大吵大鬧,被控一項在醫院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6人當中1女今早繼續缺席粉嶺裁判法院聆訊,其餘5人包括林穎彤和鄭雋熹則否認控罪,於裁判官水佳麗席前受審。
6名被告除29歲藝人鄭雋熹和30歲林頴彤外,尚包括女童47歲母親、兩名契媽分別38歲劉姓被告和梁姓被告,以及42歲楊姓男被告。一項在醫院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指,各被告在2023年8月2日於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作出影響秩序的行為。姓梁被告另被控一項管有第1部毒藥罪,控罪指她在2023年8月2日管有一支電子煙,內含0.41克尼古丁的液體。
控方先傳召案發時跟進女童的社工湛麗芳作供,湛指涉案女童現年12歲,由社會褔利署監管;湛由2023年1月起跟進女童個案,有權利決定女童在哪居住、與誰接觸,女童案發時居於社署轄下院舍。湛供稱,她在2023年8月2日早上接到院舍來電,指女童正在北區醫院急症室,她隨即與兩名同事乘的士到醫院。據湛所述,女童當時在護士站內並表示昨晚被打,惟當她打算向女童了解更多時,卻遭女童身旁的女士多番阻止;醫生其後表示女童可以出院,湛與同事遂決定帶女童回院舍。
湛續供指,一男三女隨後「浩浩蕩蕩」地來到護士站,男士曾大喊「開機」,亦有軍裝警察到場調查女童被打的事件。當湛及警方打算向女童了解事件時,眾人不斷指罵湛,期間林頴彤指「你無惻隱之心,點做社工?」,女童梁姓契媽,亦即本案被告之一,又曾指「佢(女童)對你冇信心,佢畀人打你都幫唔到佢」。
湛表示,女童在2023年8月曾三度表示在院舍內被打,社工了解後則認為事件並非打鬥事件,而是因相處上問題而有爭執。湛又指女童一直皆表示渴望與母親同住,而一般而言有保護令的兒童會到21歲才不再由社署監管,女童母親亦曾就疏忽照顧兒童罪被定罪。女童最終向醫生表示希望留院一天,遂在當天轉院至那打素醫院。
湛下午續供稱,眾人及後在那打素醫院爭拗需由誰陪同女童進入病房,最終決定由湛及梁陪同,離開病房時則看到手持相機的鄭雋熹。湛亦向醫生表示女童有保護令,因此不能有其他人陪同留院過夜,醫生向眾人解釋仍未能成功說服,遂要求社工報案處理。辯方盤問時向湛指出,她當時曾要脅女童稱「你冇得揀㗎喇」;湛則表示,自己只是說出事實,又指「雖然佢好想返屋企,但我哋評估咗唔合適囉」。
辯方續指,在等候轉介至那打素醫院時,湛曾向女童伸手並嘗試帶她回院舍,而梁則反對讓女童回到院舍;女童全程「好黐」、「好嗲」梁,但湛仍拒絕讓梁陪伴女童留院,亦無安排其他同事陪伴女童。湛則指,醫院是安全的地方,不認為需要其他同事陪同過夜,而除了女童母親外,其餘人士均是她第一次見面,不能因兩人看似關係親密,而「貿貿然」讓她陪同留院,又稱「好簡單,如果佢半夜帶走咗女童,我都唔知要去邊揾返佢」。
湛麗芳亦提及,女童自2014年起失蹤,至2022年12月才被警方尋回,家事法庭亦曾要求女童母親交出撫養權。水官就此詢問湛,社署立場是認為女童失蹤8年一事,是與女童父親或是母親有關;湛則指與母親有關。
那打素醫院兒科醫生伍俊康出庭作供指,女童於案發日下午4時轉介至那打素醫院,當時由他負責收症。據伍俊康所述,當時並無發現女童身上有任何表面傷痕;他曾與女童母親等人解釋入院流程,惟當他拒絕讓梁陪同女童檢查時,眾人開始情緒激動,指罵他無良心、偏幫社工,期間曾有穿黑衣持相機的男子拍攝他。伍俊康指出,因女童受社署監管,所以需要有社署的同意才能探望女童,而梁及後酌情獲准進入病房。
伍俊康表示,梁進入病房後又不願離開,而即使他已多番解釋,眾人仍在病房門口外聚集,造成心理壓力;伍指,一般而言收症只需半小時,而當時前後共擾攘了3小時,影響病房的運作,亦令當天其他收症工作而因延後。伍續供指,梁在保安及報警後才願意離開病房,而他下班離開前則未有大吵大鬧的情況出現。
案件將於本周三續審,醫生伍俊康將繼續作供。
本案其中一名女被告早前缺席提訊,法庭已向她發出拘捕令,今日仍未現身法庭。
案件編號:FLCC1296/2023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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