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黃振強表示至少被5粒海棉彈或橡膠子彈擊中 並稱未想好如何使用手槍故要求隊友代保管
發佈時間:10:59 2024-05-10
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14天審訊,辯方續盤問控方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 黃盤問下指被捕當日遭受武力對待,辯方指警員以非法集結罪拘捕他,事後醫療報告顯示黃臀部有瘀傷、浮腫,面頰擦傷,另在錄影會面中曾向警員稱自己參與10月一示威活動時屬「和理非」。
今由李家田代表大律師林芷瑩展開盤問。黃振強指2019年6月社運期間與被告李家田初次見面,辯方問黃振強,李家田曾否向黃提過自己修讀浸會大學電影系高級文憑、機器與燈光專業,會到示威現場拍攝紀錄片,黃回答僅知道李是修讀電影系,聽過李說想到示威現場「拎(拍攝)材料」。
黃振強稱被捕前警方沒宣布拘捕但忘記有否作警誡
黃振強於12月8日在展鴻大廈被捕,黃憶述警方撞門內進,多於3名警員即時進入黃所在房間,多於1人作出武力行為,「用手掌拍我面部 ,警棍向我身體揮動」,另有警員把他身體固定,但當時關上燈沒法辨識拍打和揮動警棍的是否同一警員,他也只是胡亂閃避,黃當時感到痛楚並大叫,但沒有其他警員著房內警員停手,武力行為約持續10至15分鐘以上。
辯方關注有警員入房前有否作出拘捕,黃振強回覆沒「口頭清晰表明」要拘捕他,另忘記警員有否作出警誡,黃續指由房內走出客廳後,警員給他飲水,讓他冷靜下來,然後在警員問及下交出手機密碼。
黃稱遭警毆打後於警員記事冊簽名惟「判斷唔到」有否害怕
辯方問黃振強當時有否說過「阿sir ,10月20我係有喺尖沙咀同旺角衝㗎」,黃回答「唔記得」,對於有否監察警員搜屋一事也忘記了。
辯方展示當時警員記事冊中寫到以非法集結罪拘捕黃振強,黃確認並簽名,辯方問被毆打後進行簽名有否感到害怕,黃又表示已忘記,辯方追問「驚同唔驚都唔記得?」,黃回答當時同意簽署,但感受方面「當時應該...我判斷唔到」。
被捕翌日提訊時投訴遭警武力對待
12月8日被拘捕帶往警署後,警員於錄影會面中問黃振強早前道「10月20我係有喺尖沙咀同旺角衝㗎」的意思,黃回應警員指自己當時參與堵路,傳物資,屬「和理非」,又指當警員發射催淚彈時,他已開始慢慢撤退,及至水炮車出動時更大規模徹走,辯方問到當時說法屬真屬假,黃稱當時覺得真實,但辯方認為不會同時有兩個事實,黃更正庭上所說為真確,以上會面內容說法有錯,因當時慌張,被捕後未有仔細思考。
黃振強確認,被捕翌日案件提訊時,黃在律師代表下填寫投訴文件,辯方指當中提到投訴4位警員,其中3位不知名,黃指控被4至5名警員武力對待至下半身多處瘀傷等,另被警員言語威嚇誘使招認,辯方問是甚麼言語、是否叫黃指控其他人,黃振強稱一概不記得。
否認因「唔想隻手掂呢啲嘢」才將試槍等事交隊員處理
辯方關注黃振強為何不出席台灣軍訓,黃解釋「當時比較自大,認為我嘅實力唔需要接受軍訓」;至於行山試槍一事,早前提到黃因在中大受傷而尋找被告張銘裕取代其位置,辯方問及黃的傷勢,黃表示至少被5粒海棉彈或橡膠子彈擊中,有去診所處理傷口,但確認沒有醫療紀錄,否認辯方指受傷是「講大話」的說法。
辯方提到錄影會面中提到黃對同謀者吳智鴻只是「投其所好」,包括對槍械只是「表面話好正,心裡面好驚」 ,只是想拿取吳的金錢資助,黃否認「投其所好」。辯方指出黃振強把試槍等事都交由隊員作代表, 因「唔想隻手掂呢啲嘢」,黃否認。
稱未想好如何使用手槍故要求隊友代保管
辯方指李家田試槍一事黃振強並不清楚詳情,黃同意。早前黃作供提到吳智鴻於試槍後把一支手槍交予李家田讓對方轉交自己,辯方質疑黃同意吳智鴻是小心謹慎的人,吳又為何會把手槍交予初次見面的李家田,黃回應或因吳智鴻相信自己,辯方追問有否見過該實物,黃回答沒有,另翌日在大鴻輝與屠龍小隊成員會面,黃因未想好如何使用手槍,遂沒有著李家田帶槍轉交他,後來更著李家田歸還手槍予吳智鴻。
惟辯方指黃振強於12月6日又再向吳智鴻索槍,「諗諗下都係想拎返支眼鏡仔」,黃稱李家田於12月6日前已還槍,辯方質疑無損權益證供中只提過叫李家田還槍,並沒提及歸還的大約日期,黃承認。辯方問黃是否一直想攞槍,黃答「我諗心情係會不停有變化...唔會每一秒都想」。
曾著同案李家田「自首」 黃:相信佢有能力判斷係講笑
群組對話中,李家田提到疑似行動前夕被跟蹤,黃振強叫李家田「自首」,黃早前作供時解釋是開玩笑。辯方指李家田不會知道黃認真與否,李家田經歷試槍和取槍,黃會否害怕對方信以為真、向警方講出行動計劃,黃稱「相信佢有能力判斷係講緊笑」,覺得對方不會自首。
11月17日晚上9時,屠龍小隊在大鴻輝一餐廳會面,辯方展示對話,直至約9時05分,李家田仍未到達大鴻輝,並在10時許退出群組;翌日,有成員問及李家田「走唔走到」,有人回應指李家田遊繩離開。
稱知道李家田參與理大示威 但不知李被圍困
辯方指出11月17日晚上10點警方於理大拉起封鎖線,李家田隨後退出群組,他17日至18日圍困理大,黃表示知道李家田參與理大示威,但飯局後對方「去邊唔會知」,對他當日被圍困一事並不知情。 辯方續質疑錄影會面中無談及11月17日大鴻輝會議,黃確認。
12月5日行動會議當天,有人在群組問李家田「係咪去錯地方」,黃振強不同意辯方指出李家田去錯地方,沒有出席會議,辯方稱證人供詞中沒提及此會議,黃解釋查看telegram對話方憶起當天開會,辯方再指出黃簽署證人供詞時有查閱對話,如果當日眾多成員都有出席,必然會提及哪位成員到場,辯方稱,因此黃振強庭上所指的出席成員均是虛構,黃均不同意。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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