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警署警長:2021年11月11日到荔枝角收押所 將一份法庭判詞交給張劍虹 二人聊天後 張劍虹說「不如你明日再嚟探我」
發佈時間:14:17 2024-05-16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第77日審訊,法庭朝早宣布拒絕辯方要求重召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的申請後,控方開始傳召警員作供。首位警方證人香港國安處的偵緝警署警長出庭,講述到茘枝角收押所探訪張劍虹,張在警長離開前主動提出要求「不如你聽日再嚟探我啦」。警署警長今午接受盤問時同意,張向他談及獄中食物、運動及探訪,對話歷時約3小時,而警署警長在供詞中以「獄中日常」4字涵蓋所有談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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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8 散庭
辯方需時翻查控方證人的書面紀錄;押後明早10時續審。
15:50 否認探訪期間說服張劍虹成控方證人
辯方再展示黎國勇的記事冊,2021年11月12日「9:40 會見張劍虹」、「9:55 由懲教署職員通知,因有其他訪客探訪張,於是本部暫停會見,張由懲教署人員帶走往探訪室」。黎國勇表示他對張劍虹當日主動要求成為控方證人一事感到意外,但不同意辯方所指,黎是在2021年11月11日說服張劍虹成為控方證人,要求張劍虹徹夜思考會否成為控方證人一事。
辯方指出,黎國勇在2024年2月寫口供紙前,是從張劍虹作供期間的新聞報道得知,張劍虹在2021年11月12日會見警員前與其他人會面,黎否認,並指他並非從新聞報道得知,也沒有刻意留意張劍虹作供期間的新聞,也沒有因新聞報道而影響其記憶。
辯方另提到,黎國勇在2022年8月11日至11月9日,前往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探訪陳梓華14次,與陳梓華會面約670分鐘。黎指他探訪陳梓華14次期間,他只知陳梓華曾進行三次錄影會面,陳梓華從沒有提過他曾在三次錄影會面中說謊。
15:30
黎國勇指他向張劍虹派發判詞後,其實毋須與張劍虹交談「獄中日常」,但他形容與張劍虹交談「獄中日常」是在履行警方職務。辯方展示黎的記事冊,當中寫上「10:00到荔枝角收押所」,「16:00 完成、回基地、個案跟進」。辯方特別提到,警方探訪囚犯沒有時限,但其他探訪者最多只可探訪15分鐘,問黎為何不記低離開荔枝角收押所的時間,黎答:「我自己認為唔需要」。
黎憶述,他當日下午2時45分完成探訪張劍虹,「無司機等我,我自己走,我自己行出去搭車走」。辯方質疑黎如何在下午4時同一時間完成3件事,即「16:00 完成、回基地、個案跟進」;黎表示:「一次過返到寫字樓,全部完結咁解」,「完成工作」。黎指他特別記得是當日下午2時45分完成探訪張劍虹,因為當時聊天時間長,兩人均未食飯,「好肯定我有睇錶」,確定下午3時前完成探訪張劍虹。
辯方質疑為何黎國勇不在記事冊寫上「11:00-14:45 與張劍虹交談獄中日常」,黎指:「未必需要」。辯方指出,黎國勇探訪張劍虹3小時的原因是要說服張劍虹成為控方證人,黎回答:「唔同意」。黎另指,他在2021年11月12日再度探訪張劍虹,「我去到個陣,見左陣,無幾耐有人探佢,又帶走咗張劍虹」。
15:10 同意沒理由停留與張劍虹聊天
黎國勇供稱張劍虹當時在對話中,大致都是談及日常。辯方指,黎國勇今早提到獄中食物、運動和探訪者等細節,黎國勇在供詞中均以「獄中日常」一詞總結。黎國勇同意,並同意上述細節沒有在他供詞提到,而假設當時張劍虹由11時半開始談起「獄中日常」,直到對話結束為止,歷時逾3小時。
辯方續問到,當時上級有否指示黎國勇與張劍虹聊天。黎國勇稱「張劍虹講嘢,我無阻止佢,我由得佢講」,但同意兩人有正常對答,並指不記得詳細的「一問一答」,「但係圍繞住獄中日常」。黎國勇同意「獄中日常」並非刑事案件調查,辯方問到是否像朋友之間的聊天,黎國勇稱「唔講得上係朋友交流」。
辯方續問到,除了上級指示轉交判詞以外,黎國勇沒有其他理由去停留、及與張劍虹聊天。黎國勇稱「係」。
14:50 警署警長用「獄中日常」涵蓋與張全部對話內容
辯方問到,當時懲教有否要求張劍虹和黎國勇就轉交文件一事簽署記錄。黎國勇稱「我當時見唔到」,但其後表示「有都唔出奇」,在他離開時進行簽署,惟不記得詳情;黎國勇亦同意,如果未得懲教許可、將文件轉交扣押人士屬違法。
辯方其後提到,黎國勇今早在庭上供稱,張劍虹閱讀判詞約20至30分鐘、及後思考約10分鐘;其後黎國勇問張劍虹「你無特別嘢嘛」、及「無特別?咁不如我哋傾下計」。辯方指上述證供在黎國勇的供詞、警員記事冊和調查報告均沒有提過,黎國勇同意及稱「呢啲唔需要」。
辯方遂問到黎國勇和張劍虹當時的對話內容,黎國勇稱他的供詞中用「獄中日常」涵蓋了全部。
14:30 下午開庭
辯方今午盤問黎國勇,黎國勇同意他當日依上級指示去荔枝角探訪張劍虹及轉交判案書。辯方問到,為何黎國勇其後沒有立即離開收押所。黎國勇稱「無特別野」,亦否認自己當時有其他目的。
黎國勇確認自己過去曾經公務探訪過其他扣押人士,並同意一般而言,探訪者會先離開,其後再由懲教人員帶扣押人士離開探訪室,而當日張劍虹先被帶離,然後黎國勇才離開;黎國勇稱「呢個係(懲教)署方安排」,並指自己不清楚原因,「我係警務處」。
辯方續問到,張劍虹被帶離開前,黎國勇有否告知懲教、他將判詞交給了張劍虹。黎國勇稱自己沒有開口,是懲教先問張劍虹「警方有無嘢俾你?」;黎國勇又稱登記探訪時,毋須提及自己探訪目的是轉交文件給張劍虹。
12:55 午休。案件下午兩點半再續。
12:35 單純接上司指示向張劍虹派發判詞
法官李運騰問及黎國勇,為何上司指派黎國勇去荔枝角收押所向張劍虹派發判詞,而非叫下屬警員派發判詞。黎回覆,這是其上司的決定,而當時除了他,仍有其他警署警長。
辯方問黎國勇,向張劍虹派發判詞是否一件十分重要的特別職務,黎指他只是執行上司的指示,「我好單純咁接咗份判詞就攞去(荔枝角收押所)」向張劍虹派發判詞後沒有詳細解釋,兩手空空地離開。黎補充:「我相信張劍虹唔會話我無派過判詞俾佢」,而黎當時沒有要求張劍虹收取判詞後在其記事冊簽署簽收。
12:15 稱記事冊寫錯接任務時間
辯方盤問偵緝警署警長黎國勇(譯音),指張劍虹在2021年11月5日到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保釋被拒後有新聞報道事件,2011年11月10日頒布拒絕張劍虹保釋的判決理由書。黎國勇指其上司在2021年11月11日,親手把內有判決理由書的政府公文袋交給黎國勇,但其上司沒有交代判決理由書從何而來,黎國勇拿到判決書後跟從指令,到荔枝角收押所向張劍虹派發判決書。
辯方展示黎國勇的記事冊,黎國勇寫道2021年11月11日上午9點到訪區域法院,但在上午9時及9時半的中間,寫有「下午4時半:警司指示離開法庭進行特別職務(special duty,簡稱:SD)」,但被刪去。黎國勇解釋,他寫下「下午4時半」時並非下午4時半,「我自己寫錯咗,我都唔知點解自己會寫錯」,「我記得警司叫我做有關國安嘅嘢,警司話唔需要,我即時刪咗」。黎稱「同意係我好唔小心嘅錯誤,我已經即時刪除咗簽咗名」。
黎國勇指特別職務與國安有關,簡寫「SD」籠統又簡單,而該特別職務就是向張劍虹派發判詞。黎強調當日其上司只是叫他向張劍虹派發判詞,沒有叫他向張劍虹解釋判詞,張劍虹也沒有要求他解釋判詞內容。
黎國勇指他當時一直沒有調查過張劍虹,「我唔識佢嘅」,而其上司當日直接把裝有判詞的政府公文袋交給他,他沒有打開公文袋,也對判詞內容沒有興趣,故當時沒有閱讀該份判詞。辯方提到,張劍虹有律師團隊,而嗰陣判詞在2021年11月10日已經頒布並上載在司法機構網站,可供公眾查閱。
11:55 張主動向警長要求「不如你聽日再嚟探我啦」
黎國勇交代,張劍虹當日向他透露扣留期間每日在荔枝角收押所的日常,由於張劍虹獨立囚禁,故每日都沒有人與他接觸或聊天。張劍虹每日起床吃早餐後,便會到天台做運動,即太極站樁,汗流浹背後洗澡,等待女朋友、朋友及牧師探訪。張劍虹亦會定期訂購外賣飯盒。
黎國勇指他當時沒有要求張劍虹成為控方證人,兩人當時沒有提及關於黎智英案的證供,張劍虹也沒有主動要求要成為控方證人。黎國勇當日與張劍虹聊天一段時間後,下午2時45分主動說:「不如我哋傾到呢度啦」,但張劍虹卻向黎國勇說:「不如你聽日再嚟探我啦」。
黎國勇其後等待懲教署職員帶走張劍虹後,到儲物櫃提取私人物品,便乘車回辦公室,約在下午四時向上司匯報事宜,上司沒有其他指示,黎國勇翌日再去探望張劍虹。
控方完成主問。
11:35 開庭
偵緝警署警長供述茘枝角收押所見張劍虹經過
現駐守香港國安處的偵緝警署警長黎國勇(譯音)以基督教式宣誓。黎國勇在控方主問下透露,他在1994年加入警隊,2020年7月獲委派參與黎智英案。黎國勇在2021年11月11日早上8點半當值,其上司總督察李書權指派他到荔枝角收押所向張劍虹派發一份判詞。
黎國勇當日早上10時到達荔枝角收押所,進行登記及清關手續,例如登記個人資料、把私人物品放入儲物櫃,過程約30分鐘。黎國勇等待懲教署人員安排,在張劍虹完成另一探訪後,於早上11時與張劍虹隔著透明隔板見面。黎國勇交代探訪原因,向張劍虹派發一份判詞,讓張劍虹自行閱讀判詞近30分鐘,期間張劍虹「睇完又睇」,兩人對望但沒有說話,最後張劍虹閱畢判詞後默不作聲約10分鐘,「個樣諗緊嘢咁」。
黎國勇決定打破沉默,問張劍虹:「有無特別嘢?」,張劍虹答:「無」,黎國勇再問張劍虹:「你真係無嘢?」,張回答:「無嘢」,黎國勇便向張劍虹建議:「不如我哋傾吓偈呀?」
案件編號:HCCC51/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 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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