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警署警長指會見黃振強和彭軍壕時 2人均表示想認罪及擔任證人
發佈時間:10:51 2024-06-14
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34天審訊。控方今傳召負責調查本案的警署警長,他供稱與認罪被告彭軍壕會面時,從「閒話家常」中「評估」對方稱想任控方證人是出於真誠悔過,抑或欲減輕和推卸罪責,但並無將對話記錄。
警署警長指彭軍壕欲轉做控方證人未要求「告少啲」
警署警長馮保羅(音譯)在辯方盤問下指,2019年12月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在本案負責部分調查和拘捕。 馮在警隊任職36年,但「絕對唔認識」認罪被告彭軍壕的父親,曾聽過主管督察提及彭父是同袍,但沒有更多資料,馮亦沒有直接或間接接觸彭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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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關注馮保羅第一次在收押所會見彭軍壕,時長達3小時,馮解釋彭要求會面,會面期間稱想做證人、有意認罪,雖不是馮權限,但根據過往經驗,當馮聽到被告想擔任證人,便會作出評估,遂觀察彭是否真誠想悔改,還是欲減輕、推卸罪責,「睇下佢心理狀態」。
但馮的同事沒有記錄內容,馮認為沒有需要,其後有把上述內容向上司匯報。辯方問彭有否提出「告少啲」,馮指沒有,「佢咁同我講姐係有目的,唔係真誠悔過」。
無提醒同事將與彭會面要點保存
辯方稱律政司指可錄取口供後,4月7日警方調查報告提到向彭軍壕「了解案情」,馮保羅指同事有記錄會面要點,但沒有提醒對方保存,因為只有警誡內容要保存作證物,而當日口供會於日後進行整合。
辯方問為何彭軍壕簽署口供後,在2021年至2022年期間仍有多次會面,馮保羅指每次都是彭要求,馮了解污點證人心理壓力較大,馮多次到場安撫情緒、談天。 但辯方指2021年11月一次會面中,警員記事冊寫上「ig」,即「intelligence gathering(情報收集)」,馮表示對記錄不知情,而且「ig」有其他解釋。
與蘇緯軒黃振強會面沒就對方欲擔任證人對話內容作記錄
辯方指馮保羅於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會見槍手蘇緯軒2小時,當時已向彭軍壕「攞緊口供咁滯」,馮確認沒記錄與蘇的會面內容,指蘇緯軒當時都是表達欲擔任污點證人。最後6月15日完成無損權益口供。
至於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2023年5月19日的會面,馮保羅稱黃同樣表示想認罪及做證人,馮強調自己當時是「調查員最後一個把關」,即與會見彭軍壕情況相約。馮保羅同意會面有記錄會較好,但約2小時的閒談內容無法一一寫下,又指有提醒黃振強要自行通知律師處理認罪,因非馮的職權,第2次會面亦是建議黃盡快尋找律師。
辯方提出馮保羅較為資深,其實是獲安排查看「投誠」疑犯的質素,「睇吓佢交咩料要唔要得過」,馮均不同意。
警署警長稱拘捕黃振強時使用了「控制嘅形式」
辯方問2019年12月8日拘捕黃振強時是否需要使用武力,馮保羅指是「用控制嘅形式」,憶述同事表明身份後黃便衝出撲向該同事,遂環抱黃,但黃又撞又踢,情況混亂,為令黃振強不再掙扎,包括馮在內共4名警員分別按壓他的頭部和腳,直至約2分鐘後黃振強才冷靜下來。馮稱不知悉黃其後到警察投訴科投訴,不同意辯方指事件有造成黃振強受傷。
否認李家田、賴振邦被捕過程遭受警方不當對待
辯方指出被告李家田被捕當日在住所遭武力對待,馮保羅否認;辯方又指被告賴振邦被捕後,曾在警署內被警員要求脫剩內褲,把子彈放在賴身上磨擦等,要求賴「背咗啲名,話識佢哋就放你走」,馮一一不同意。
被告劉佩凝今日因身體不適沒有到庭,其代表律師指劉下周一會應審。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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