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被告李家田稱曾製作一張圖片 以紅點展示見過警察的地點 隊長黃振強著他寫上「手足」和「搵人跟」的標記

更新時間:10:59 2024-07-17
發佈時間:10:59 2024-07-17

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55天審訊。被告李家田續接受控方盤問,他供稱曾製作一張圖片,以紅點標示見過警察的地點,黃振強著他再加上黑色標記,寫上「手足」和「搵人跟」, 李指「手足」是示威者,但不知「搵人跟」的意思,可以是「示威者跟警察」,也可以是「警察跟示威者」。

控方展示李家田於11月21日在「滅龍」群組轉載「育龍」(屠龍小隊的telegram眾籌頻道)的帖文,帖文強調小隊沒有進入理大暴動現場,李庭上解釋感到不開心,因自己有入理大,認為隊員不把他當成一員,控方問李是否以屠龍小隊身份入理大?李卻否認。

李家田稱不知群組多次提及「20kg」所指為何

有成員稱「我想同佢哋用眼鏡」,李家田表示眼鏡即槍械,但不知「佢哋」意指何人,控方指屠龍小隊使用暴力、扔汽油彈時目標是誰,李回答是警察,李建議打開「我想同佢哋用眼鏡」訊息前的新聞連結,方可理解前文後理,控方於是播放該新聞,內容有關委任懲教人員為特別警察,李便指成員所說的「佢哋」是指懲教職員。

女被告劉佩凝。資料圖片
女被告劉佩凝。資料圖片

11月25日,李家田在群組表示「票站等2隻,點睇,行得,I am ready」,李解釋當時在票站看到2名警員,得悉有其他小隊在24日有激進行動,李準備「有咩事我可以睇到囉」,當時有成員隨即回應「行得」,李不明白此話何解。

黃振強(控方指是屠龍小隊隊長)曾在群組說「諗緊開會傾咩」,張俊富和嚴文謙分別先後回應「20kg」和「傾哨個位」,李家田稱按訊息理解兩者是有關連。控方關注在群組中出現數次「20kg」, 似乎大部分成員都知道是甚麼,李不知道其他成員知否,自己則不知「20kg」的意思,也從沒過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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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曾製作圖片涉理大佈防標示見過警察地點

有成員稱「poly遊繩個位得6隻」、「想幫佢哋戴眼鏡」,李家田指按字面理解是以槍對付警察,但不同意知悉屠龍小隊當時有槍。群組又有測試炸彈裝置片段,李表示印象中當時沒有看過。

早前李家田供稱製作一張圖片涉及理大佈防。李今指以紅點標示見過警察的地點,黃振強著他再加上黑色標記,寫上「手足」和「搵人跟」, 李指「手足」是示威者,但不知「搵人跟」的意思,可以是示威者跟警察,也可兩者對調。

李嫌軍訓有體能訓練不欲參與惟想往台灣玩

李家田續指沒有打算應黃振強邀請參與12月1日尖沙咀示威,而最後屠龍小隊在12月1至8日都沒有進行示威。黃振強曾在群組稱「啪尖沙咀狗屋」,成員回應「都炸唔死佢哋」,李家田認為汽油彈也可使用「炸」一字。李曾向黃建議「不如靜靜地去咗台灣先」、 「去完台灣咪有得打」,李解釋黃在中大已向他提及將會到台灣軍訓一事,又披露張銘裕曾前往軍訓,李認為軍訓正常是包括體能、槍,完成軍訓便會「好打得」、「好硬淨」,遂「有得打」。李又在群組指「去玩2日先ok?」、「唔想變John Wick」,李家田指出此言是由於看到軍訓內容包括左右腳分別深蹲30下,想表達自己不欲去軍訓,但又想去台灣玩。

控方引述12月8日前群組中一連串對話,包括「引戰」、「只係引班狗嚟 」、「8號我哋洗唔洗避」、「星期日有大plan」、「啲人應該會當係我哋放」等,李家田表示均不知悉各人在說甚麼。

李家田手機顯示群組最後一則訊息是在12月8日早上6時51分,控方指李睡醒後「講句粗口,二話不說,離開!」,李確認退群後才更改用戶名。

李家田稱12月8日退群前曾見群內訊息被一一刪除

控方續指李家田手機中缺失早上6時51分前的18小時對話,例如 「避彈衣同避彈板攞哂」、「引戰都要避彈呀?」、「聽日會唔會打近身」、「咁咪你都中x埋?」、 「明知聽日大嘢」,李又曾在群組指「係咪今晚去定港島先」,李指不清楚內容意思,但知道12月8日示威地點是港島,不同意控方指到安全屋備戰。至於控方指缺失18小時對話,李家田退群前曾看到群組有些訊息正一一被刪除。

李家田又表示,一直考慮會否前往安全屋,12月7日晚去飲酒,時至翌日凌晨,李在群組稱「我一陣嚟」、「等等我,好快,搞掂埋就得」,李表示自己只是搭嘴。控方引述黃振強稱「你一陣嚟搭lift搭上2層」,李雖然當時回答「ok」,但庭上稱「完全唔明咩叫搭上2層」。黃在凌晨4時叫李到達安全屋便致電通知黃,李稱可能飲醉酒,沒有回覆黃的訊息。

李家田作供完畢。

案中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