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黎智英今進行中段陳詞 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被法官質疑各方毋須「坐定定」討論「協議」

更新時間:12:00 2024-07-24
發佈時間:12:00 2024-07-24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今踏入第91日審訊,黎智英開始中段陳詞,希望法庭裁定3罪表證不成立。黎一方指出控方沒有證據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曾作出請求外國制裁等串謀勾結或煽動行為。《蘋果日報》作為反政府報紙,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只是運用「第四權」(The Fourth Estate)去批評政府及國際政治局勢,在合法範圍內發表意見及報導新聞,運用《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內容全不涉及非法煽動或串謀行為,《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亦把涉案「合法協議」自動失效,故認為《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不存在「非法協議」。

辯方今展開中段陳詞 

黎智英否認一項串謀刊印、發布、要約發售、分發、展示及複製煽動刊物罪以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控方已完成舉證,辯方申請進行中段陳詞,希望法庭裁定本案表證不成立。若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辯方便需傳召辯方證人,黎智英或出庭作證;若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黎智英便可當庭釋放。

辯方指黎與《蘋果》無非法意圖或刑事串謀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今進行中段陳詞,指出《蘋果日報》為新聞機構,在自由社會中運用「第四權」監察政府,可發表不同角度分析及評論,即使新聞機構並非「免死金牌」,但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並沒有非法意圖或刑事串謀,僅運用《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發表意見。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雖有請求外國制裁香港,但當他知道《香港國安法》可令其行為由合法變成非法,他便沒有再請求制裁,只是在文章及訪談節目發表政治意見,避免違反《香港國安法》。

辯:「串謀」須證明非法元素

彭耀鴻指串謀控罪難以用直接證據證明,本案只用環境證據作推論,而且「協議」與「串謀」的性質不同,「協議」只是以合法方式進行合法行為,「串謀」則須證明非法元素。控方只有證據證明黎智英與曾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協議作出的合法行為,由於《香港國安法》的生效令本身的「合法行為」變成「非法行為」,發表煽動文章及與其他機構合作的事情,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已沒有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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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詞稱黎於國安法生效後再無與人達成協議 

彭耀鴻提出,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便沒有再與其他人達成協議,只想合法合規地經營《蘋果日報》,《香港國安法》法律上更改了涉案「合法協議」的性質,正正令原有的合法「協議」失效並終止,而當原本的「協議」不存在時,也不會構成「串謀」。由於控訪的指控橫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證人陳梓華也明確供稱他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便沒有再聯絡過黎智英。

法官質疑毋須「坐定定」討論「協議」

杜麗冰法官質疑《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毋須各方「坐定定」討論會否繼續涉案由合法變成非法「協議」,並在意見一致下通過「協議」,控方主張他們毋須證明「協議」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持續與否,但彭耀鴻稱證據也顯示黎智英一直表明他只做合法行為,控方未能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有意圖請求外國制裁。

國安法生效後無再要求陳梓華請求外國制裁香港

彭耀鴻指《香港國安法》第39條指明在《香港國安法》施行以後的行為,才適用以《香港國安法》定罪處刑。「從犯證人」陳梓華早前供稱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已沒有要求他請求外國制裁或進行國際遊說工作,故沒有違反《香港國安法》。《蘋果日報》高層擔心《香港國安法》「紅線」,《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已在WhatsApp成立「國安法應變委員會」群組,避免任何報道違反《香港國安法》。

舉電子煙為例指必須有新協議始證明串謀犯法

彭耀鴻舉例指電子煙盛行時商人乘機做電子煙生意,有人負責輸入電子煙,有人負責宣傳及銷售電子煙,但其後輸入電子煙根據法例變成非法行為,當沒有人輸入電子煙,但仍有人宣傳及銷售電子煙,便不代表輸入者已達成「協議」繼續銷售電子煙,必須證明雙方有新協議同意繼續銷售電子煙,才可證明雙方串謀犯法。

《國安法》生效後《蘋果》有共識盡力不越界

組織SWHK(Stand with Hong Kong Fight for Freedom)的「G20全球登報計劃」、「英國眾籌登報計劃」、「G20 X 攬炒團隊」登報行動、去信美國時任總統特朗普的《一人一信救香港》行動、成立《蘋果日報》英文版等行動均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進行,黎智英主持的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則只是黎智英發表個人意見,即使曾談及並討論制裁,但也沒有請求外國制裁。《蘋果日報》的編採政策及報道角度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一直維持不變,有共識盡力不越界、不犯法。

SWHK網站帖文及新聞稿與黎智英無關

控方依賴SWHK的網站、Twitter戶口、Facebook帖文及新聞稿等,指證黎智英與陳梓華、Mark Herman Simon、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制裁封鎖中國或香港,但李宇軒確認網站、帖文及新聞稿內容均非他所撰寫,他只是負責發佈內容,事實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SWHK的網站、帖文及新聞稿內容也與黎智英無關,內容也沒有提及過黎智英。

案件編號:HCCC51/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