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法官:控方認為開設「行山討論區」目的是令使用槍和炸彈對付警察計劃能付諸實行 陪審員需考慮是否接納此說法

更新時間:10:50 2024-08-19
發佈時間:10:50 2024-08-19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75天審訊,法官續引導陪審團,指控方認為開設「行山討論區」目的是令使用槍和炸彈對付警察的計劃得以付諸實行,當時已屬協議雛形,陪審團需考慮是否接納控方說法,考慮部份被告是否串謀一分子,而屠龍小隊在11月18日後才加入協議;辯方則認為協議不早於12月3日成形,更有辯方律師指出12月8日凌晨才確定了炸彈置放位置,因此當日方為協議成形日。

法官張慧玲引導陪審團重溫證供,指「行山討論區」於11月3日開設,控方立場為當時已有計劃用槍和炸彈對付警察,構成協議,不需知道行動確實日子和地點,待適當時候便會實行;辯方立場則是未有協議形成,因為沒有確立行動日期。張官指即使接納控方說法,亦只可用作考慮「行山討論區」群組成員賴振邦及許湛榮是否串謀一分子。另一方面,如陪審員接納控方指賴振邦是參與「行山討論區」對話的用戶「接完紙鶴未?」,則可考慮賴發出的訊息,控方認為賴角色活躍,在群組提醒各人行山試槍時使用太空機,又問需否協助製炸彈。許湛榮方面,吳智鴻稱會與許先行探路,另地圖上驗到許湛榮的指紋,張官表示證據「夠唔夠另計喇」,簡單來說,此部份供陪審團考慮「行山討論區」是否協議雛形,群組內容是否為將計劃付諸實行。

女被告劉佩凝。陳浩元攝
女被告劉佩凝。陳浩元攝

張官引述彭軍壕庭上供詞,指與許湛榮坐的士到西貢某山,看到吳智鴻拿出槍械,彭在辯方盤問下同意無法說出該些槍是真是假,庭上亦沒有展示實物予彭,彭供稱當時只聽到5下槍聲,亦無法說出誰有份開槍,張官說陪審團需考慮其證供以及是否接納彭在庭上可一一數出槍和子彈的型號,另外,彭在錄影會面中無提到吳把一支手槍交予李家田。

張官指黃振強(控方指是屠龍小隊隊長)曾作供指,11月17日與隊員開會,但黃忘記了李家田和張銘裕如何形容試槍情況,當日亦有討論如何使用從吳智鴻方面得來的手槍,但沒有得出結論,黃並著李家田收好手槍,不要拿出來。翌日,訊息顯示黃在「滅龍」群組問「有無人可以keep眼鏡(槍),阿檸出唔到嚟」,張官指如李家田已收好槍,為何黃仍問誰可暫存槍,張官指此部分有出入,陪審員要考慮李家田是否曾保管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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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官引述控方表示11月18日黃振強與吳智鴻會面,故屠龍小隊於當日或之後加入協議,張官稱黃沒說清楚自己「邊時邊刻」同意加入協議,亦不可說首4名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和李家田)於當日已加入,因黃並非代表所有屠龍小隊成員。黃另承認其後的泰國旅行中,沒有詳細與隊員提及如何誘警,亦同意當時並非使用「配合」一詞,只是稱與吳一方「玩」,張官指沒有證供支持黃已與隊員「傾好哂」,著陪審員考慮能否肯定首4名被告當時同意成為串謀一分子。

如陪審員肯定首4名被告已成為串謀一分子,即使該些被告在吳智鴻等人於11月26日測試引爆器時不在場,亦可考慮計劃是分工合作的,反之若判定他們非串謀一分子,吳等人做甚麼則與該些被告無關。

12月3日,黃振強與吳智鴻等人在松記開會,確立行動日期,黃時至12月5日收到吳傳送的炸彈地圖,控方稱兩人的私訊內容亦是為將計劃付諸實行,黃確認沒有把涉案地圖傳送予被告。

張官明日繼續引導陪審團。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