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法官指環境證供可以強而有力 比直接證供更強 提醒陪審員要小心處理 不可猜度
發佈時間:10:56 2024-08-26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80天審訊,法官第7天引導陪審團,總結控辯雙方立場、案情,法官指根據事實作唯一合理推論,另外環境證供可以強而有力,甚至比直接證供更強,陪審團可以此考慮是否能證明被告有罪,但須要小心處理,不可猜度。預料陪審團明早開始退庭商議。
法官指控方認為賴振邦試引爆裝置等明顯是串謀一分子
法官張慧玲指控方立場為槍和炸彈計劃非一早訂立細節,是後來慢慢演變成「12.8」計劃。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供稱11月18日,與同謀者吳智鴻會面,吳稱有「20KG」炸彈,其後黃於「滅龍」群組稱有「新plan講」,黃表示有向隊員講及槍和炸彈,各人負責裝修堵路。控方亦依賴「滅龍」對話,包括11月21日已提到「20KG」,被告皆沒有詢問何意,以及提過「引戰」、不需帶裝備,警方並於12月8日找到避彈衣等,控方稱以上可推論首4名被告是串謀一分子。
張官引述控方指控賴振邦測試引爆裝置、協助製炸彈,明顯是串謀一分子;吳智鴻在「行山討論區」稱會和許湛榮探路,吳家中地圖有許的指紋,以及吳等人被捕後,許在群組說「清嘢」。
控方強調環境證供強而有力
張官指證供顯示有計劃串謀,警方於12月9日找出涉案炸彈,但沒有直接證據指被告是串謀一分子,例如黃振強沒供稱有被告同意參與計劃,而控方需要陪審員去推論被告做了甚麼,張官稱要根據事實作唯一合理推論,如相信證人證供亦可視之為事實,是否唯一推論就是被告知悉和同意參與串謀?
張官續指,控方亦強調環境證供,環境證供可以強而有力,甚至比直接證供更強,但須要小心處理,考慮是否可證明被告有罪,利用可靠環境證供作結論,而非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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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黃振強有利用屠龍隊友可能性
張官總結辯方指,串謀最早於12月3日形成,更有被告代表律師表示黃於12月7日方知悉炸彈確實置放位置,故當日才有串謀形成,張官著陪審員考慮串謀是何時成立。辯方強調屠龍小隊以往不知道行動詳情,在此情況下無法決定參與本案串謀與否,另外,黃振強承認一直想殺警,辯方質疑是否有黃利用隊友的可能性。辯方亦表示,控方無法證明涉案電話屬於賴振邦等等。
張官指,如果事實上首4名被告在12月7日前已由黃振強得悉吳智鴻一方用槍和炸彈,小隊負責誘警,知道地點是灣仔,是否已經足夠呢?炸彈放哪個位置是否要緊?交由陪審員決定。
法官再提醒污點證人或會剪裁證供須小心處理
張官另再次提醒小心處理污點證人證詞,因他們有動機去剪裁證供,但陪審員經過考慮後亦可選擇相信污點證人。
就著李家田招認部份的爭議,張官指陪審團需要考慮李是否有作出招認,如有,是否有可能出於武力對待、恐嚇、利誘壓逼?若陪審員認為是的,招認內容則不可穩妥地作為依據,若陪審員判定李是自願的,便進一步思考內容是否屬實,方可成為支持控方案情的證據。
陪審團明早退庭商議
張官表示明日完成講解罪行元素後,陪審團便會退庭商議。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