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房屋及遺產平權案 終院裁定同志勝訴 一致駁回房委會及政府上訴
發佈時間:10:08 2024-11-26
房委會公屋及居屋計劃拒絕承認海外已婚同性伴侶,使其無法申請公屋或同住已購居屋,男同志質疑差別對待,先後入稟司法覆核推翻房委會決定,獲判勝訴。另有同志生前擔心丈夫無法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其財產,提出司法覆核後獲判勝訟。房委會及政府早前均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庭今宣佈同志勝訴,一致駁回房委會及政府上訴。
房委會案上訴人為香港房屋委員會,答辯人為Infinger Nick及李亦豪。遺產案上訴人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為李亦豪,司法覆核原本由李亦豪丈夫吳翰林提出,吳逝世後由李接手案件。
Nick Infinger:裁決認同同性伴侶能相愛同住非常重要
Nick Infinger庭外受訪時坦言同性伴侶即使相愛,然而無法同住對雙方關係影響相當大。Nick Infinger提到裁決前夕感到緊張,自言在同志平權運動中爭取多年,是次法庭裁決認同同性伴侶也能相愛同住,非常重要,「算係畀自己有一個交代⋯⋯終於完咗一件事」,至於其餘權利尚需時間觀望。
Nick Infinger又認為是次所涉居住權利範疇較狹窄,對未來本港同志權益能否發展至台灣及泰國等地水平略感悲觀,希望本港能夠盡快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保障同志。Nick Infinger希望香港可以變得更加平等,鼓勵各位同路人繼續努力,互相學習。
婚姻平權協會共同發起人邱銘諾指,終審庭判決指示清晰,希望政府盡快修改相關法例,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是最便捷有效。(詳見另稿)
房委會與政府稱尊重判決並會作跟進行動
房委會發言人回應裁決表示,尊重終審法院的判決,會認真研究判決,並會按情況徵詢法律意見,以作出跟進行動。政府發言人亦表示,政府尊重終審法院的裁決。政府會仔細研究判詞,並徵詢律政司的意見,以決定適當的跟進行動。
終院:海外合法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無異
遺產案中,終審庭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背景,指死者的尚存配偶所獲之優待乃建基於雙方的密切關係,裁定在海外締結且有效的同性婚姻超越了純粹同居的關係,屬法例規管下公開作出的承諾,具有公眾性和排他性,與異性婚姻無異,故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與異性夫婦均具有同等密切的關係。
律政司主張同性與異性婚姻的差別在於僅有後者受憲法保障,終審庭拒絕接納,認爲論點屬循環論證,其所依賴的理由正是其所作出的差別對待。律政司認為「有效婚姻」一詞的定義在婚姻相關法例須保持一致,終審庭又拒絕接納,因為上述條例對「有效婚姻」一詞的定義與其他婚姻法例採用的定義已然有別。律政司主張只有異性夫婦才有責任於生前彼此供養。終審庭再拒絕接納,解釋因為上述條例下的權利並非建基於贍養責任,故裁定海外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與異性夫婦屬合適的比較對象,此議題並非立法或政策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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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律政司以「有效婚姻」一致性作為合法目的並不成立
律政司認為差別對待之合法目的爲「有效婚姻」一詞的定義在婚姻相關法例中保持一致,倘若同性尚存配偶亦可享有上述條例下的權利,則會有損上述定義的一致性。終審庭反駁指,從上述條例涵蓋範圍擴大至香港不承認的海外婚姻一事可見,「有效婚姻」一詞並無一致定義,婚姻一詞需按相關條例的立法目的詮釋。
再者,終審庭認爲上述條例的立法目的與其他婚姻法例有別,因此不存在律政司所謂的一致性,也不能用作理據,去支持將海外同性婚姻的尚存配偶排除於配偶所享有的法定權利之外。終審庭遂裁定律政司所提出的合法目的並不成立,與差別對待沒有合理關連,故無需考慮差別待遇對平等權利的干預是否相稱,一致駁回律政司上訴。
《基本法》並不排除人人平等
房屋政策案中,房委會主張《基本法》第36條保障社會福利權利,凌駕於《基本法》第25條和《人權法》第22條保障人人平等的條文之上,因此保障了異性夫婦在公屋和居屋政策下獨享的申請權利,免受平等條文的審視,倘若允許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提出申請,將會削弱上述權利。
終審庭拒絕接納,指異性夫婦從沒有獨享申請公屋及居屋的權利,其申請與其他符合資格的家庭關係的申請均在同一隊伍中輪候。終審庭縱觀社會福利性質、平等權利之重要、《基本法》第36條的草擬歷史以及第145條下發展和完善社會福利制度的政府責任,認為《基本法》第36條並不排除人人平等。終審庭亦裁定《基本法》第37條雖然規定唯有異性伴侶方享有受憲法保障的婚姻權利,因而獲得婚姻的法律地位,但這不代表房委會政策毋須考慮人人平等,因爲據此提出申請的權利並不包括在婚姻的法律地位之內。
房委會無顯示放寬政策如何影響供求問題及異性伴侶
房委會認為在公屋和居屋申請方面,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和異性夫婦不可比,因為只有後者才能生育,可以支持政府目標,促進人口增長。終審庭反駁指,房委會的首要目標是滿足弱勢社群的住屋需求,政策本身並沒有因異性夫婦是否已經生育或計劃生育等加以區別對待,亦接受不涉及生育的家庭申請,即使房委會政策為了支持人口增長而設,都無關海外結婚同性伴侶和異性夫婦是否可比。
終審庭指以案情而論,房委會必須顯示排除同性伴侶政策如何影響促進家庭目的和輪候時間,然而房委會沒有提供任何實質證據,顯示放寬政策後對供求問題和異性伴侶的潛在影響,故無從判定政策對於促進家庭目的而言,是否合理有必要。終審庭亦無法得知房委會可否藉放寬政策來支持家庭目的,例如在接受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申請的同時,優先考慮育有年幼子女的異性夫婦申請。同樣地,由於房委會完全沒有提供證據,因此終審庭無法得出結論,到底政策帶來的社會效益,與排除海外結婚同性伴侶於公屋或居屋之外所帶給他們的困難,兩者之間有否取得合理平衡。終審庭終裁定房委會政策不相稱不合理,一致駁回房委會上訴。
案件編號:FACV 2-4/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