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女職員告假遭琴行解僱控殘疾獲判勝訴 官斥僱主傷口上灑鹽 下令賠償逾14萬元

更新時間:11:30 2024-11-28
發佈時間:11:30 2024-11-28

時任琴行客戶服務女主任兩年前於試用期間確診甲狀腺機能亢進症後遭解僱,經理於她告假時發訊指「沙田分店總要有個人,好難無限期等你好返」,女主任終在試用期結束前一星期遭解僱。患病女主任經平機會入稟區院,法庭早前因前僱主缺席判申索人勝訴,法官林展程斥僱主缺席是在申索人傷口上灑鹽,今於區域法院下令前僱主須賠償情感損失、3個月收入損失及訟費合共逾14.3萬元。

官指僱主解僱申索人為避支付代通知金

林官稱,申索人受僱期間表現理想,並未有接獲任何投訴,惟她因病告假後,遭經理於試用期即將結束前解僱,該行為是公司避開申索人過試用期後須1個月通知解僱及支付代通知金。林官續指,申索人當時須承受確診病情的擔憂,卻遭受歧視對待,致她夜不能寐,公司在申索過程開展後,以漠視態度面對,令申索人須重溫不愉快的經歷,是為對申索人傷口上灑鹽,惟念是次為單一事件,終下令公司須賠償情感損失、收入損失及訟費。

平機會指公司缺席聆訊對申索人及法庭不尊重

平機會結案陳詞時指,申索人患病告假後,被公司迅速解僱,對她心理造成深遠影響,且公司沒有派代表應訊及致歉,為對申索人及法庭不尊重,未能減輕帶來的傷害,望法庭下令的賠償金額不能太低,以免公眾錯誤認為可以隨意歧視他人。

申索人為陳詠琴,由平機會法律主任黃凱婷代表;答辯人為第一流行鋼琴教室有限公司,沒有代表到庭。黃指答辯人曾出席雙方調解會議,惟其後收到法律文件後均沒有回覆。

申索人於2022年5月12日受僱,3個月試用期直至同年8月。於7月25日,申索人感不適求診,被診斷患「甲狀腺機能亢進症」,於同月26至29日告假,梁經理曾WhatsApp 申索人指沙田分店「總要有個人,好難無限期等你好返」。惟申索人按照醫療證明書再請7日病假,並告知將長期服藥和定期抽血檢驗,她遂於8月2日梁來電指以7天通知解僱她。

案件編號:DCEO3/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