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監視警員指被告張家俊曾接載其他被告 何卓為把魚竿釣魚箱放進車尾箱
發佈時間:11:10 2024-12-03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高院續審。監視警員供稱,2020年3月7日凌晨,曾目睹4名涉案被告與一名不知名女子沿巴域街斜路走到白田街交界,5人及後乘坐私家車離開,而被告張家俊負責駕駛車輛。辯方盤問時,質疑警員指稱為張家俊的男子當晚戴口罩、頭髮遮蓋額頭和眼眉,警員根本看不清對方容貌。警員不同意。
監視警員以相片確定監視人物包括張家俊
控方引述監視警員20上周五的證供,提到2020年3月7日凌晨在巴域街認出被告張家俊。警員20供稱,當時有5名人士沿斜路走,但他不認得其中一男一女,從通訊機得知張家俊的衣着後,「我再用相片去確定嗰個人係張家俊」。控方其後展示張家俊被捕後的相片,警員20稱「大致相同」,並解釋因為他不曾看過張家俊被捕後的相片,但相片上的容貌一樣;惟警員20亦確認張家俊當時戴口罩。
警員20續供稱,5名人士,即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楊怡斯及一名不知名女子,一起沿巴域街斜路走到白田街交界,一行人走向一輛黑色車,張家俊打開車尾箱,而何卓為把魚竿和釣魚箱放進車尾箱,張家俊其後上了司機位,其餘4人亦上車後,車輛沿巴域街駛向北河街方向;警員20沒有繼續跟蹤。
李嘉濱代表大律師盤問時,指警員20當晚主要關注對象為楊怡斯,後來5人去取車時,警員20亦不可能同時留意到所有人。警員20同意,稱當時主要注意何卓為和張家俊。辯方續指,警員20不能確定李嘉濱有上車,而李嘉濱其實是自己單獨離開。警員20不同意。
否認以黑白相片辨認目標不準確
張家俊代表大律師張志輝盤問時,指警員20當時看到、指稱為張家俊的男子戴着口罩,其頭髮亦遮蓋額頭和眼眉。警員20同意。辯方續指,當時巴域街斜路有很多人上落。警員20稱「又唔係話好多人」,但同意當其時很多人身處黑衫黑褲,而他當日沒有看到該男子前往巴域街休憩處的情況。
辯方又指,警員20在上周五作供時記憶模糊,他單憑訓示時所獲的黑白相片去辨認目標人士並不準確,而警員20當時亦看不清楚該男子的容貌。警員20不同意,亦否認自己其後「認錯車」。
楊怡斯代表大律師陳偉彥盤問時,警員20確認在2020年3月6日晚上,他收到指示前往白田街遊樂場等待楊怡斯出現,而本身已有同事進行跟蹤工作,並將該名疑為楊怡斯的女子衣著打扮告知警員20。辯方指,警員倚賴對方提供的資訊。警員20否認,稱「唔可以話係倚賴,不過係一個幫助」,稱自己仍須透過相片確認楊怡斯身份。
透過衣著打扮髮型及觀察顴骨大小認人
辯方遂指,獲告知衣著對警員20是一個「莫大幫助」。警員20同意,稱因為自己會留意視線範圍內是否有相似打扮的人出現。辯方又指,該女子全程戴着口罩,警員20看不見眼以下的部分。警員20同意,但稱可以看到髮型、眼眉、眼睛和眉目之間的距離,而戴着口罩其實亦能看到顴骨大小。警員20又指,因為知悉楊怡斯即將出現,所以在她出現前,曾翻看她的相片。
辯方指,當晚警員20只是「相信」該女子是楊怡斯,但並非肯定她是楊怡斯。警員20不同意。
監視警員11的書面供詞指,他在2020年3月6日接受訓示及獲發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及何培欣的相片;當日早上,警員11曾看到何卓為步出宏創方,後來前往旺角創興藥業,及到惠安街順豐站收取一件4吋乘6尺大小的包裹;下午近4時,何卓為曾進入港灣豪庭大快活,又到超市購買紅酒;同日4時許,何卓為手持釣魚箱及離開宏創方,在巴士站與何培欣會合後,兩人乘坐巴士及後轉乘港鐵前往鴨脷洲,最終登上遊艇,警員便奉命放棄監視。
何卓為與何培欣登岸後與兩男女乘的士離開
何卓為代表大律師黎暐晴盤問警員11時,指何卓為在大快活內用餐時,他對面坐着一名短髮、戴眼鏡的男子。警員11稱沒有印象。辯方續指,該男子曾把一部金色IPhone交給何卓為。警員11不同意。
監視警員12的書面供詞稱,2020年3月6日奉命到鴨脷洲進行監視工作,並當晚近11時半,看到何卓為與何培欣從遊艇登岸,兩人與另外一男一女登上的士離開。監視警員13的書面供詞則指,他當日駕駛汽車尾隨何卓為與何培欣乘坐的的士,及至的士駛入香港仔隧道往銅鑼灣方向,他奉命放棄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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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