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辯方指監視警員短時間重覆用相確認目標身份 警員稱「呢個係我哋專業操守」

更新時間:10:48 2024-12-05
發佈時間:10:48 2024-12-05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院踏入第10天審訊。辯方盤問時,指監視警員稱當年3月7日駕車跟蹤被告李嘉濱,在李嘉濱中途下車時用相片確認其身份,但相隔3分鐘後、李嘉濱返回私家車時,警員再次用相片確認其身份。辯方質疑,如果警員已確認身份,毋須短時間內重新用相片確認。警員供稱「呢個係我哋專業操守」,每一次都會重覆確認目標身份。

監視警稱3分鐘內2度以照片確認目標身份因「專業操守」

被告李嘉濱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盤問監視警員5時,指警員5在2020年3月7日晚上約9時半根據通訊機指示、駕車跟蹤一輛紅色私家車,而警員5並未親眼目睹李嘉濱第一次登上該紅色車的情況。警員5同意。

辯方續引述警員5昨供稱,當晚9時33分看見李嘉濱在近康樂街下車,警員5拿出相片確認李嘉濱身份,約3分鐘後,李嘉濱重返紅色車,警員5再次拿出相片確認。辯方質疑,如果3分鐘前已確認目標身份,目標再次上車時,警員5根本毋須重覆用相片確認身份。

被告周皓文。劉駿軒攝
被告周皓文。劉駿軒攝
被告張琸淇。資料圖片
被告張琸淇。資料圖片

警員5供稱「呢個係我哋專業操守……每一次都會重覆確認係咪我哋嘅(目標)人物」。辯方又指,其實警員5虛構對方身份、又或者不肯定該人是否李嘉濱,才會需要重覆確認。警員5不同意。

只用肉眼無使用其他器材協助跟蹤

警員5亦確認,自己在跟蹤過程中只用了肉眼,而沒有使用其他器材,例如拍攝或攝錄等,他亦不肯定跟蹤到不同地點的時間,稱因為自己不會刻意留意時間,另有同事負責記錄。

辯方續指,警員5在跟蹤過程中,並不能觀察到車廂內的情況。警員5稱,如果紅色車停駛,便能觀察到車內情況,例如當晚在唐明街,車內兩人向連儂牆拍攝。

警員目睹李嘉濱到訪多間五金建材行但無購物

監視警員6供稱,2020年3月7日早上接受訓示後到西環進行監視工作,約2時半接報後奉命前往旺角上海街,及在權益五金漆油公司外守候目標人物李嘉濱。警員6稱看見李嘉濱步出權益五金,在他迎面而過後,警員6拿出相片比對及確認其身份。後來監視警員6跟蹤李嘉濱至合桃街宏達金屬建材有限公司,在李嘉濱進入及步出宏達金屬後,警員6亦再次用相片確認李嘉濱身份。

同日約5時半,警員6繼續監視行動,看到李嘉濱與另一目標人物潘栩彤走向砵蘭街,李嘉濱後來獨自前往必發道宏業五金,警員6再次確認其身份,及後交由同事接手監視。

警員6續供稱,至晚上9時半,她奉命前往旺角道天橋協助監視,李嘉濱在西洋菜南街從一輛紅色私家車下車後,行上天橋,及先後前往兩間位於彌敦道的藥房,李嘉濱有接觸職員,但沒有購買任何物品,其後走回天橋及返回紅色車副駕。

辯方盤問時,質疑警員6當晚沒有目擊李嘉濱下車情況,而是依賴通訊機指示。警員6不同意,稱自己親眼目睹李嘉濱下車。辯方又指,以當時旺角的行人情況,警員6跟蹤過程中有機會被阻礙視線及「跟甩」,警員6亦不能確認李嘉濱身份。警員6否認,又稱當時已非首次看見李嘉濱,「我已經見過佢幾次,我腦入面已經有佢容貌」。

辯方續指,警員6當時因為通訊機的情報而先入為主,便認為下車的男子便是李嘉濱。警員6不同意,稱自己有拿出相片確認;惟警員6承認今天在庭上才首次提到自己目睹李嘉濱登上紅色車,而書面口供沒有提及這點,因一時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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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監視警員同樣否認「認錯」李嘉濱

監視警員7的書面供詞稱,當日早上接受訓示後到西環進行監視工作,及至約11時半,他奉命前往旺角艾麗大廈,在大廈外守候李嘉濱,他看見李嘉濱與一名不知名男子在大廈外與一名女子會合,3人前往花園酒家,其後又一起前往東方街牛牛冰室,並接觸另一不知名女子;李嘉濱同日下午獨自前往新填地街形方膠片,購買了兩塊膠片和膠條,李嘉濱後來曾接觸潘栩彤及前往宏業五金。

警員7供稱,他當日下午看見李嘉濱進入宏創方,及至晚上10時42分,他奉命前往通州街監視一輛私家車,並看見李嘉濱坐在副駕位,其後李嘉濱和司機一起下車,李嘉濱走向後座乘客位及取出一個黑色頂、四方形、有手抽的箱子,箱子大小約1尺乘1尺半,李嘉濱其後返回前座,車輛約於11時再次駛走。

辯方盤問時,指警員7當時純粹是因通訊機的情報,而將車上男子認作李嘉濱,而當時警員7的觀察時間非常短,燈光亦不足,警員7其實「認錯人」。警員7否認。

警員見楊怡斯購買兩假髮及V煞面具

監視警員24的書面供詞指,他於同年3月7日接受訓示後及奉命跟蹤楊怡斯,同日下午約5時半,楊怡斯步出中環港鐵站及走到砵典乍街Partyland,楊怡斯在店內揀選假髮,其後店員將兩個假髮放入白色膠袋,楊怡斯另選購了一個「V煞面具」;楊怡斯其後乘坐港鐵到旺角站及前往通菜街,由其他同事接手監視。

警員24供稱,他在訓示中獲發楊怡斯的相片,他在中環站首次看到楊怡斯時相距5至6米,雖然她戴着口罩,但警員24初步認為與相片脗合,故特別留意她,當她迎面走近至約2米,警員24觀察其髮型、面型、眉毛、眉毛之前的距離及眼睛形狀,「根據我10幾年嘅刑事情報科經驗,我肯定呢名女子就係我嘅目標人物楊怡斯」;警員24又稱,他當時沒有用相片確認,而是憑自己記憶。控方其後向警員24展示一張楊怡斯被捕後在警署拍攝的相片,警員確認相中人即當日監視目標。

監視警員供稱跟蹤楊怡斯(圖)期間,見楊購買兩假髮及V煞面具。劉駿軒攝
監視警員供稱跟蹤楊怡斯(圖)期間,見楊購買兩假髮及V煞面具。劉駿軒攝

楊怡斯代表大律師黃思希盤問警員24時,問到警員24事後有否獲安排認人。警員24稱沒有。辯方指,當日警員24憑記憶辨認目標,他只是「相信」監視目標是楊怡斯。警員24否認,並堅稱自己不是相信,而是確定自己當時跟蹤的女子就是楊怡斯。

監視警員25的書面供詞指,他於同日傍晚6時21分,目睹楊怡斯走出旺角港鐵站及走向通菜街,當時她手持兩個白色膠袋;5分鐘後,楊怡斯進入近通州街排檔購買帽子,離開時她手上多了一個黑色膠袋;楊怡斯其後曾進入朗豪坊,離開時手上多了兩個黑色紙袋;至近晚上8時,楊怡斯和何卓為在塘尾道近太子道的公園會合,兩人後來前往太子某餃子店,離開時何卓為手持一個白色膠袋和一個黑色膠袋;至晚上9時,兩人接觸一名不知名男子後,在西洋菜南街分開,楊怡斯乘坐小巴返回油塘住所。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