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警員稱在女被告吸煙時目睹正面確認身份 供詞無提靠眉目辨認身份關乎「行動戰術」

更新時間:11:12 2024-12-06
發佈時間:11:12 2024-12-06

8名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1天審訊。監視警員供稱,2020年3月7日監視被告楊怡斯時,曾目擊她在朗豪坊外脫下口罩吸煙,其正面清晰可見,並用相片確認其身份。辯方盤問時,引述警員供稱在楊怡斯戴着口罩時,透過其眉目確認身份,其書面供詞卻不曾提及。警員稱因為「關於行動戰術」,所以在供詞沒有記錄;又稱雖然供詞沒有提到3次進行「身份確認程序」,「唔代表我哋唔會做,因為呢個係我哋專業」。

警員:靠眉眼距離辨認身份關乎「行動戰術」

監視警員25供稱,2020年3月7日監視行動中,約傍晚7時許,他曾看見楊怡斯在朗豪坊外吸煙,當時楊怡斯除下口罩吸煙,其正面清晰可見;警員25再次拿出相片確認楊怡斯的身份,兩人當時相距約5至6米。警員25又稱,他不會在楊怡斯面前取出相片,而是會在適當遮蔽的情況才拿出來;楊怡斯後來前往塘尾道近太子道的公園與何卓為會合,兩人又前往了一間餃子店,警員25在店外監視,並在楊怡斯離開店舖時再次確認其身份。

楊怡斯代表大律師陳偉彥盤問時,引述警員25供稱在楊怡斯戴着口罩時,透過其眉毛距離和眼睛距離去確認其身份,這點在其書面供詞中沒有提及。警員25同意沒有,而這也是重要資訊,但稱在當日6時許、即楊怡斯在旺角港鐵站時,已經「好確定」該女子便是楊怡斯,而對於怎樣辨認其身份,他認為「關於行動戰術」,所以才沒有在書面供詞記錄。

警員稱監視被告楊怡斯期間,有靠楊眉目距離等辨認。資料圖片
警員稱監視被告楊怡斯期間,有靠楊眉目距離等辨認。資料圖片
被告張琸淇。資料圖片
被告張琸淇。資料圖片
被告周皓文。資料圖片
被告周皓文。資料圖片

辯方續指,沒有記錄的原因其實是警員25沒有進行確認,他只是依通訊機的資訊和指示,跟蹤「一個類似嘅人」。警員25不同意,稱在旺角港鐵站已肯定楊怡斯身份,及至她在朗豪坊吸煙時「加倍肯定」,在楊怡斯離開餃子店時亦再次確認。

監視前已預先翻看目標人物相片

辯方又指,書面供詞沒有記錄,其實是因為有人在警員25上庭作供前告知他,辯方會盤問如何在對方戴着口罩的情況下辨認身份。警員25不同意。

辯方另指,警員25拿出相片確認楊怡斯這點,在其證人供詞亦沒有提及。警員25同意,但指其實自己看見楊怡斯前亦多次翻看相片,反問是否每一次拿出相片查看都要記錄?警員25又解釋,因為錄口供時覺得此部分不重要,所以沒有記錄。

監視警員17供稱,2020年3月7日奉命監視何卓為,至晚上近8時,他在塘尾道兒童遊樂場看到何卓為與一名女子接觸,並認出該女子即為楊怡斯,當時他亦在對方「見唔到嘅範圍」拿出相片確認其身份;當時警員17與兩人相距約3至5米,他供稱看見兩人交談及聽到兩人談話,兩人其後前往荔枝角餃子店,離開時何卓為手持一個白色袋和一個黑色袋,兩人衣着不變。

何卓為代表大律師姚本成盤問時,引述警員17的書面供詞指何卓為與楊怡斯分開後,何卓為曾前往體育用品店,離開時多了一個橙色背囊和一雙白色鞋;問到何卓為是否當時手持兩個袋、背囊和白色鞋。警員17稱何卓為背着背囊,但不確認背囊和白色鞋是否全新。

楊怡斯代表大律師陳偉彥盤問時,指警員17當日主要觀察對象是何卓為。警員17同意。辯方續指,警員17不能肯定何卓為接觸女子是楊怡斯。警員17否認。

監視李嘉濱期間收指示作出拘捕

監視警員33供稱,同年3月7日約晚上9時半,他奉命到旺角一帶候命,至約11時半,他站在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看見一輛紅色私家車沿旺角道轉入彌敦道、駛至近弼街位置停車,前座乘客位一名穿黑衫黑褲、戴黑框眼鏡的男子下車及朝旺角道方向行,當時警員33面向該男子,雙方距離一直收窄,至約5米左右,憑該男子相貌特徵「比較粗眉」、「比較短髮」及「相對細眼」,認出是李嘉濱。

警員33稱,李嘉濱橫過彌敦道,進入了星展銀行理財中心,而警員33則停在彌敦道交界;未幾,李嘉濱步出星展銀行,橫過彌敦道及走向紅色車,李嘉濱在車外徘徊一會後離開,經過警員33身邊,在彌敦道轉入旺角道,及向上海街方向前進,警員33尾隨,直至李嘉濱進入旺角道公廁,警員33沒有跟進去。

警員33續稱,約兩分鐘後,李嘉濱步出公廁及橫過上海街,一度經過自己身旁,他繼續尾隨李嘉濱;約一分鐘後,他收到通訊機指示,可以拘捕和截停李嘉濱,便加快腳步,追到旺角道6N舖外以「製造炸彈」罪名作出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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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拘捕李嘉濱後快速搜身確保身上未藏武

警員33講述拘捕過程,「我從後用我嘅雙手控制佢嘅雙手,同時我都大嗌警察咪郁」,由於李嘉濱反抗「向後揮手、掙扎」,「於是我就將佢㩒喺地下」及宣布拘捕,惟李嘉濱身體仍「左搖右擺」,於是便用手扣反鎖其雙手在身後。

警員33稱「因為佢係製造炸彈嘅疑犯,我未能確定佢身上會唔會有任何引爆器、炸彈或者其他殺傷力武器,為咗保護公眾安全,我將第2被告(李嘉濱)由旺角道6N號送入一個後巷入面做搜身」。

警員33供稱,「我嘅搜身目的係要確保第2被告(李嘉濱)無任何可以對他人造成傷害嘅武器」,所以他對李嘉濱進行了快速搜身,「目的係揾武器,例如係槍刀炸彈」、「發現無呢啲武器就立即停止咗搜身」,及後很快有同事到場,「確認現場環境安全」便將李嘉濱交給警員4181處理;警員33沒有處理李嘉濱身上任何物品。

李嘉濱代表大律師盤問時,問到警員33當晚尾隨李嘉濱時的距離。警員33稱約10米,距離一直變動。辯方續指,當晚是星期六,旺角街道人流較多。警員33同意有人流,但不算多。辯方指,警員33與李嘉濱之間,無可避免有其他行人。警員33不同意,亦否認觀察視線在轉角處曾一度中斷。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