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被告李嘉濱警誡下稱在明愛醫院放「煙彈」後 到燒烤場燒毀身上衣物

更新時間:10:58 2024-12-10
發佈時間:10:58 2024-12-10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院踏入第13天審訊。控方續播放次被告李嘉濱的警誡錄影會面,李稱自己在當年1月底將「煙彈」放置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後,便乘坐的士到梨木樹燒烤場燒毀自己身上衣物。偵緝警員供稱,錄影會面後曾經帶李嘉濱到其梅芳街報稱住所,但李花上半小時仍無法打開單位密碼鎖;聯絡業主及成功入屋後,警方搜出12把魚生刀,遂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再次拘捕李嘉濱。

放煙彈後離開並通知「五飛」

被告李嘉濱在2020年3月8日凌晨的警誡錄影會面中,稱自己同年1月27日凌晨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內放置「煙彈」後,約一分鐘便離開,而該「煙彈」裝有電路板,接收訊號後會通電,「一通電就會着火」。李嘉濱稱不知道誰負責發送訊號,但他離開明愛醫院、上了的士便通知「五飛」他已放置「煙彈」;控方開案陳詞曾指稱「五飛」即何卓為。

李嘉濱稱自己其後前往梨木樹燒烤場,「燒自己衫褲」,目的是為了清除身上衣物及隱藏自己身份;李嘉濱又確認,他在同年1月25日及26日在宏創方503室一共混合了3枝「煙彈」,一枝被放置在明愛醫院,有一枝因為不滿意「外面污糟咗」而將其丟棄,餘下一枝放在了李嘉濱租用的宏創方1008室。

女被告楊怡斯。資料圖片
女被告楊怡斯。資料圖片

警員陳國威在會面中問到,李嘉濱放置「煙彈」會否得到報酬;李嘉濱稱沒有,又稱目的是「保障自己」、「因為五飛威脅我」。

警稱李嘉濱於搜屋前稱忘記入屋密碼

陳供稱,完成錄影會面後,將李嘉濱交回值日官看管,至早上11時46分再提取李嘉濱,及帶他到報稱居住的梅芳街某大廈1A室搜查。惟抵達單位後,李嘉濱嘗試打開密碼鎖不果,稱忘記密碼,陳當時問到「呢度係你屋企,點解你會唔記得密碼」,但李嘉濱稱因最近改了密碼。

約半小時後,至12時45分,一名住客途經及從樓梯走下來,陳稱他上前表露警員身份,要求對方聯絡業主並問住客會否認識李嘉濱。其後該住客聯絡業主及將電話交給陳接聽,陳交代警方要進行搜查後,業主向住客提供密碼,李嘉濱按密碼開門。警方入屋搜查時,在衣櫃內發現一個黑色袋,內藏12把魚生刀;而李嘉濱則在屋內更換衣服,他原本身穿的衣服則被警方檢取作證物。

陳供稱,約1小時後,他們離開單位及前往西區警署,及後在報案室內向李嘉濱表示會再拘捕他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因在屋內發現12把魚生刀,警誡下李嘉濱保持緘默。

李稱居所由他人提供讓其居住

同日約下午3時半,陳帶李嘉濱前往宏創方1008室外,警員温文鏡拿出早前李嘉濱身上檢取的鎖匙,開門進入單位內拍攝;陳供稱當時他和李嘉濱留在單位外、沒有進入。至3時50分,警方再帶李嘉濱到宏創坊503室,温使用從李嘉濱身上檢取的另一鎖匙開門,一行人進入單位,再次由温進行拍攝。

同日下午約4時半,李嘉濱進行第二次警誡錄影會面,陳當時問李嘉濱,他們在明愛醫院的行動中一共花了多少錢,李嘉濱稱約1.4萬元,「錢多數我自己出住先,如果條數唔係大嘅……」,他亦不清楚「五飛」的資金來源;對於警方在其身上檢獲4.4萬元,李嘉濱稱部分用來為朋友訂購口罩,亦有部分用於支付裝修判頭。

李嘉濱又提到,在同年1月26日中午,「五飛」通知他「羅師傅」會加入行動,於是他透過Telegram聯絡「羅師傅」,問對方「係咪去睇水」,並相約對方晚上在宏創方地下會合。

同日下午約5半,李嘉濱進行第三次警誡錄影會面,陳向他指出在梅芳街1A室內搜出12把魚生刀,李嘉濱指魚生刀並非屬於自己,他也不清楚衣櫃內有魚生刀,並聲稱自己在Tg表示「無地方住」,便有人提供該單位,他在該單位內居住了約一個月。

相關新聞:
口岸爆炸案│警員稱帶被告李嘉濱入後巷搜身 可減炸彈傷害「受傷嘅人一個都覺得多」
口岸爆炸案│警員稱在女被告吸煙時目睹正面確認身份 供詞無提靠眉目辨認身份關乎「行動戰術」
口岸爆炸案│辯方指監視警員短時間重覆用相確認目標身份 警員稱「呢個係我哋專業操守」
口岸爆炸案│監視警員稱跟蹤期間被告李嘉濱曾脫口罩飲菊花茶 否定辯方質疑

李指無同意「五飛」將1008室當倉用

温向李嘉濱展示宏創方內拍攝的相片,包括在1008室內多個紅白藍膠袋和帆布袋等。李稱當中有防毒面具及金屬粉,稱後者是「五飛」指示購買及提供資金,他不清楚用途,又指「佢將我1008室當倉用」;李嘉濱另指「無同意佢擺嘢」,但他沒有要求對方搬走物品,他亦把單位鎖匙給了「五飛」。1008室內亦發現了8件防彈背心,李嘉濱則稱「自己鍾意着」。

否認有意圖傷人指無諗過會造成爆炸

李嘉濱在第三次錄影會面中,又否認自己在明愛醫院放「煙彈」時有意圖傷人,「無諗過造成爆炸」、「無目標人物」;陳問李嘉濱有否想過爆炸會傷到無辜的人,李嘉濱回答「依個唔係炸彈,只係煙彈」。

陳供稱,同日下午約6時半,他收到警署警長黃漢斌指示,帶同李嘉濱前往西區警署;到達西區警署停車場時,黃在車上告知有人報案「唔見咗12把魚生刀」,其後李嘉濱在車上稱其實並非居於梅芳街1A室,他在兩星期前已搬走。陳以誤導警務人員罪名再次拘捕李嘉濱,警誡下,李嘉濱稱「其實我唔係住係1樓A室單位」、「其實我住係2樓C室」。

李嘉濱其後換出身上衣服,由於西區警署錄影器材故障,陳將李嘉濱帶到中區警署,並於晚上近9時進行錄影會面。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