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 警員稱拘捕被告李嘉濱後依值日官指示搜身 不同意辯方指進行「脫衣搜身」
發佈時間:11:02 2024-12-24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24日)於高等法院踏入第23日審訊。辯方盤問偵緝警員時,問到警方當時有否對被告李嘉濱進行「strip search(脫衣搜身)」。警員否認,又稱搜身是根據警署值日官決定,「我哋唔會有任何意見」。辯方又指警員的書面口供有段落與同隊警長一模一樣,質疑警員「照抄」。警員否認「照抄」,但承認內容有相同之處。周五續審。
代表被告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今續盤問偵緝警員温文鏡,提到2020年3月8日凌晨,李被捕後被帶回警署,並指警方當時對李進行「strip search(脫衣搜身)」,要李「剝光豬、除晒衫」。温不同意,稱根據警署值日官當時指示,毋須脫去李的衣服搜查。不過,温同意在搜身期間,值日官不會在場,但稱這是正常情況,而怎樣搜查是值日官的決定,「我哋唔會有任何意見」。
辯方續向温指出,同日凌晨2時許,警方在錄影會面室內進行拆封新光碟等準備工作,期間警長陳國威警告李嘉濱「唔好轉頭話要律師陪同」或報稱不適,「玩嘢嘅,蝕底係你」。温不同意。
李關注女友是否可獲保釋
辯方又稱,進行首次錄影會面後,警長向李嘉濱稱「你唔好學何卓為、張家俊咁麻煩,要我哋出手」,李回應「我都跟咗你意思去做啦,可唔可以講下我女友情況」,警長查看手機後稱「你條女而家係北角警署,無穿無爛」,李便說「你想我哋配合你,無問題,但起碼我條女要擔保到」,警長遂表示「有你配合自然最好,雖然告唔告係律政司嘅事,但調查方向係我哋話事。」温不同意。
辯方指出,温與警長陳國威的書面供詞中有一個段落一模一樣,並向陪審團展示相關段落,「同日23:11時(時間),我與偵緝警長張偉華、偵緝警員11583和偵緝警員11632押解被捕人到達中區警署,並帶到錄影接見室(215室)。同日23:12至23:35時(時間),被捕人要求稍作休息。」
辯方質疑供詞有段落「照抄」
温解釋,因為出入警署或者外出調查時,他會記錄時間並告知陳警長,「所以你見到會係相同」。温又稱,他記錄時會採用第三人稱,即會把自己寫作「偵緝警員11632」,相信自己準備書面供詞時「寫錯左」,忘記把「偵緝警員11632」改成「我」;至於段落中為何遺漏寫上警長陳國威,温稱可能當時「無留意」。
辯方續質疑,兩人供詞相關段落一模一樣,是因為温「完全照抄」。温稱「我見到係相同」,但不同意是「照抄」。
辯方又引用警長書面供詞提到「偵緝警員11632在旺角警署錄影接見室 (MK001)向被捕人套取口腔拭子樣本」;温的書面供詞則指「偵緝警員11632在旺角警署錄影接見室(MK001)向被捕人講解套取口腔拭子原因及向其套取口腔拭子樣本」。
温重申,自己忘記改寫第三人稱,「我記得嘅,我就會轉,呢度係忘記左轉」,又稱兩人寫法其實不同。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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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