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高級警員不同意辯方質疑 強調使用私人筆記作記錄及整合在調查報告
發佈時間:10:52 2025-01-24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41天審訊。高級警員供稱,他在2020年3月曾參與拘捕首被告何卓為的行動,並協助同事記錄時間和處理文件等。辯方盤問下,質疑高級警員的記事冊記錄不全或「選擇性」作出記錄。高級警員稱自己當時在私人筆記簿有作出記錄,事後亦整合到調查報告中,而記事冊則只記錄了他本人親自參與的工作。
高級警員否認「選擇性」填寫記事冊
現駐網罪科、案發時駐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高級警員黃維傑,他於2020年3月7日至8日隨隊參與拘捕何卓為的行動,負責登記時間及協助同事。
辯方盤問時,指黃的警員記事冊沒有記錄2020年3月8日凌晨12時半至2時46分發生的事情。黃同意,但稱當時使用自己的私人筆記簿作記錄,其後再把資料填寫到一份調查報告。辯方問黃,是否「選擇性」填寫記事冊。黃不同意,解釋他有參與的工作才會記錄在記事冊上。
辯方續指,根據黃的記事冊記錄,凌晨2時46分至3時7分、及約凌晨3時半,何卓為兩度會見律師,黃在接見室門外把守;問到當時警員梁家俊、李百謙、警長劉永旭及警署警長林偉亮在甚麼位置。黃稱不知道,但指自己獨自在門外把守。
當年撰寫調查報告或已「碎毀」
黃又稱,梁家俊和李百謙當日凌晨12時半至2時46分在接見室內調查何卓為期間,他在另一房間內記錄筆記簿,不知道其他隊員在幹甚麼;約3時半後,他亦在協助處理文件工作,所以不知道何卓為被帶去進行錄影會面,但同日早上8日時後,隊伍曾集合討論早前處理的工作。
辯方又指,控方手頭上並沒有黃提到的調查報告。黃解釋,當時駐守的C2-3小隊有習慣每天填寫調查報告,「工作記錄簿咁樣」,可能當初小隊沒有把調查報告提供給負責調查案件的C2-2小隊,事隔多年後,「無留低㗎啦,有可能碎毀咗㗎啦」。控方覆問時,黃亦稱C2-3隊在2020年7月1日解散,他亦加入到其他隊伍工作。
擷取何卓為電話內TG訊息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長李紋龍供稱,2020年3月8日凌晨1時許,從警員李百謙接收3部何卓為身上搜出的手機,並依對方要求擷取當中Telegram訊息,李百謙又展示記事冊上何卓為的同意聲明和提供的手機密碼;李紋龍其後對涉案金色iPhone拍攝了共136張相片及燒錄成光碟,另一部涉案黑色iPhone沒有特別發現,餘下的銀色三星手機則未能啟動,及至凌晨3時許,李紋龍把3部電話交回李百謙。
辯方盤問下,李紋龍稱凌晨1時許在接見室內接收3部電話,而他當時沒有在房間內看到黃;後來他透過接見室通往公眾範圍及進入另一房間,獨自在內拍攝手機及燒錄光碟,並於近早上6時把光碟交給李百謙。
網罪科警員覃道供稱,他於2020年3月9日處理何卓為的金色和黑色iPhone,用軟件擷取當中資料,及後由警長温文鏡揀選資料和燒錄進光碟內。
辯方盤問指,以警方當時法證技術,除非有密碼,否則不足以透過Cellebrite擷取兩部電話內的資料。覃不同意,指須視乎電話型號和電話軟件版本,「有可能做到,亦都有可能做唔到嘅」;另同意當時警方搜查令不涵蓋電話卡,故沒有處理。下周一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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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