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監視警員指遮蔽涉案單位外CCTV出於「戰術考慮」 避免對方知悉行動銷毀證據或攻擊警方
發佈時間:10:46 2025-02-05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46日審訊。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續接受辯方盤問,辯方重提大角咀宏創方涉案單位外閉路電視鏡頭遭監視警員遮蔽。控方覆問時,監視警員解釋其「戰術考慮」,稱因注意到該鏡頭具網絡直播功能,評估後認為對隊員和行動可能造成威脅,如果單位內人士知悉警方行動,「有機會銷毀證據,或者準備武器去攻擊我哋」,亦可能曝光監視警員容貌,影響日後執勤工作。
遮蔽CCTV鏡頭為戰術考慮
被告吳子樂的代表大律師梁耀煒今續盤問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26,重提昨日播放了宏創方503室門外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2020年3月7日晚上約11時半,刑事情報科警員進入503室時故意遮蓋門外的閉路電視鏡頭,指警員當時行為是為了掩飾警方「插贓」或其他不當行為。警員26不同意。
控方覆問警員26時,引述警員26昨日供稱遮蓋閉路電視鏡頭是出於戰術考慮,詢問警員26這樣說的原因。警員26供稱,因為當時看到「鏡頭係一個IP Cam……即係網絡直播嘅一啲鏡頭」,而鏡頭「係正正503室門外」,「相信佢會對我同我嘅隊員……即係刑事情報科隊員、同埋我哋行動造成威脅」。
避免對方銷毀證據或作攻擊
警員26續稱,因鏡頭有直播功能,讓單位內人士有機會知道行動情況,「令到佢哋有機會銷毀啲證據呀,或者準備啲武器去攻擊我哋」,也可能驚動單位以外的其他人士,影響警方行動部署;鏡頭也很可能拍攝到監視警員容貌,「影響我哋日後執勤工作」。
控方續問到,當時警員26作出遮蔽閉路電視鏡頭的決定前,有否與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溝通。警員26稱沒有。控方追問,其小隊與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有無關係?」警員26稱「都係警察囉」,並指其小隊並非負責調查本案。
警員26亦供稱,其小隊並沒有遮蓋宏創方5樓的其他閉路電視鏡頭。控方播放當時宏創方5樓另一閉路電視鏡頭片段,顯示警員26一行人進入503室的情況。控方問為何毋須遮蔽其他鏡頭,警員26稱因距離較遠,未必拍攝到小隊行動。
將吳子樂雙手反鎖背後
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29供稱,同年3月7日晚上約11時半,他與其他隊員一起進入503室,入屋後看到被告吳子樂和張琸淇坐在一張「高架床」下方地下位置。警員29稱自己走近吳子樂時,吳子樂站起來,「我正面捉住佢雙手手踭,感覺到佢有一個抗衡力,力量係衝向我嘅」,於是便用手扣把吳子樂雙手反鎖背後。
警員29稱,他隨即把吳子樂帶到單位內走廊位置,繼續看守及進行快速搜身,「確保佢身上無一啲能夠傷害我或者其他人嘅危險物品」、「好快咁拍一拍佢身上明顯隆起嘅硬物」;後來把吳子樂交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接手。
辯方盤問警員29時,指其警員記事冊及書面供詞並沒有提到吳子樂曾經站起來,相關文件無法協助警員29憶起當時情況。警員29稱「我本身記得,就唔需要用呢樣嘢提醒返我自己」,又指「我睇呢個供詞,我腦個畫面就會出返當日個情況」。辯方指,警員29入屋後、直至走到吳子樂身旁,吳子樂依然坐在地上。警員29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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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子樂警誡下逐一道明提議製造、放置煙霧彈等成員身份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沈鴻源供稱,當年3月7日晚上到503室內接手吳子樂,他更換吳子樂的手扣後,對其進行搜身及搜出銀包、1條鎖匙及2條電子鎖匙,並將證物交給同事,其後以「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拘捕吳子樂及施行警誡。
沈供稱,他把拘捕和警誡過程記錄在警員記事冊上,並由吳子樂自行寫上其警誡下的說法、抄寫聲明及簽署。根據沈的記事冊,吳子樂在警誡下稱「我負責搬未處理材料,成品由五飛及山雞處理,運送由山雞負責,電子器材由張家俊負責整」。
記事冊亦顯示,沈當時問未處理材料是指甚麼,吳子樂稱「糖,KNO3(硝酸鉀),鑊」,成品是指「煙霧彈」,電子器材是指「接收器 點著煙霧彈」,製造目的是「迫醫護罷工」,「煙霧彈」是張家俊提議製造,由「山雞」負責放置;吳子樂表示不清楚誰負責引爆,而沈問「總共有咩人同本案有關」時,吳子樂回答「五飛,山雞,張家俊(西瓜),蕉」。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五飛」即何卓為,「山雞」即李嘉濱,「蕉」身份不詳。
警否認曾「膝跪」被告張琸淇身上
另外,監視警員27供稱,當日他入屋後,張琸淇坐在地上,便上前捉住張琸淇的左手及扶起她,張琸淇一度嘗試反抗及揈開,於是便用手扣反鎖張琸淇雙手在背後。
張琸淇的代表大律師林國輝盤問警員27時,問警員27接觸張琸淇前,有否說過任何話。警員27稱自己入屋後曾說「警察!咪郁!」辯方續指,警員27曾用膝跪在張琸淇身上,及後再用手「扯起」張琸淇。警員27不同意。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