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新聞》被指辱警收警告 港台工會上訴得直 通訊局申終審上訴許可遭拒
發佈時間:09:42 2025-02-06
四年前已停播的香港電台節目《頭條新聞》,其中一集的節目內容被通訊局裁定失實、污衊及侮辱警方而獲發警告。港台工會及記者協會提司法覆核後推翻部分警告,去年9月上訴得直,成功撤銷通訊局對港台的所有警告。通訊局不服,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上訴庭今宣布拒絕批出終審上訴許可,通訊局並須付18萬元訟費。
上訴案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審理,上訴庭一致認為通訊局沒有按正確程序,分辨節目內容為事實或個人意見,再要求港台提供資料以助調查才作分析,不能裁定港台違反《守則》;最終裁定涉案兩個環節「驚方訊息」及「無品芝麻官」均沒有違反《電視節目守則》。
通訊局一方提出了3個問題,認為含廣泛重要性,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3個問題分別為:
一,就核實義務而言,該義務屬《人權法案》第16條規定的言論自由的固有組成部分,也是其伴隨組成部分;及根據《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守則)第9章第1A條的要求,評估廣播公司是否遵守該義務的正確方法為何?
二,關於諷刺節目和資料,考慮到可能涉及的任何憲法賦予的表達自由,以及通訊局在維護公眾利益、確保公共廣播反映足夠廣泛的觀點方面的法定職責,評估是否遵守守則第9章第17(d)條的正確方法為何?
三,守則第3章第2(b)條「社會地位」的涵義為何?
上訴庭認為本案沒有引伸出第一個法律問題,因此流於學術;通訊局考慮港台有否違反第17(d)條時犯錯,此乃事實問題,與詮釋第17(c)條和第17(d)條之間的相互關係無關,上訴庭立場針對特定案情,不含廣泛重要性;上訴庭對第3章第2(b)條中「社會地位」與「行為」之間的區別持有不同看法,此必然與本案案情相關,同樣不含廣泛重要性,終駁回申請。
案件編號:CACV579/2021及CACV584/2021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