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顛覆案│申海外證人視像作供被拒 判詞指針對鄒幸彤一說純屬臆測
發佈時間:18:30 2025-02-10 HKT
![判詞指鄒幸彤認為修例針對一說純屬臆測。AP圖片](https://image.hkhl.hk/f/1024p0/0x0/100/none/3c3b2bad2400b3c23eacec75c98652a4/2025-02/Hong_Kong_18482_jpg-20c0b_3_.jpg)
已解散的支聯會時任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涉嫌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被控,眾被告否認控罪,原訂5月開審。鄒幸彤早前申請美國著名政治學教授戴蒙德等海外證人以視像形式作供,但立法會去年修例後規定國安案件一律不許海外證人作供。鄒幸彤質疑修例針對自己,規定違憲,惟申請終遭高院拒絕。三位法官今公佈理由,認為修例針對一說純屬臆測,國安案中控辯雙方沒有差別待遇,修例亦不違憲。
鄒幸彤質疑修例屬故意針對
本案由《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共同審理。鄒幸彤早前自行陳詞指,辯方5名專家及事實證人身處海外,包括美國著名政治學教授戴蒙德(Larry Diamond)、中國民主教育基金會會長方政、「人道中國」創辦人周鋒鎖、國殤之柱創作者、丹麥雕塑家高志活(Jens Galschiøt)及維吾爾族異見人士吾爾開希,當中4人均曾被拒入境,故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申請海外證人以視像形式作供。
然而鄒幸彤提出申請後,立法會修例,規定國安案件一律不可批准海外證人以視像形式作供。鄒幸彤質疑修例故意針對自己,令國安案及非國安案被告有差別待遇,對國安案被告立下歧視性法律,完全剝奪法庭處理申請的酌情權。
控辯雙方受同樣限制不存在差別對待
判詞今指,考慮是否構成差別待遇時,應比較相似情況下,國安案被告與控方待遇是否相同,而國安案被告與非國安案被告之間情況不相似,不應比較。判詞續指,修例適用於所有國安案刑事法律程序,控辯雙方同樣不可以視像方式傳召海外證人在境外作供,面臨相同的限制,不存在差別待遇,也沒有對辯方造成不公或違反訴訟雙方的平等武裝。判詞特別提到,證人應該出庭作證的大原則,屬案件與訟人必須肩負的責任,視像作供做法並非必然權利,只在特定條件下經過法庭批准才可採用。
判詞再引述《香港國安法》、《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及草案委員會會議紀錄,指出修例為了維護保障國家安全、達致司法公正的明確目的而訂立,其合法性和正當性不容質疑;若不修例,容許海外證人於香港境外就國安案件作供的話,政府無法防止或減低證人被騷擾或證據被干預,不但可能會妨礙司法公正,也會產生國家安全風險,故修例明顯與排除國安風險、維護司法公正的明確合法目的有關連。
鄒幸彤漠視某些國家危害中國安全的風險
至於修例明顯只有限度規範了傳召證人模式,沒有改變證人應該親身出庭作證的大原則,也不影響與訟人傳召證人作供的權利,無損被告得到公平審訊,沒有超越為達到相關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判詞中亦認同律政司所指,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是確保審訊基本上公平,而非完美審訊或對被告而言,最有利的審訊。判詞又引述公眾諮詢期間逾九成八意見支持修例,顯示立法具強大民意基礎;97份反對意見中,9份來自境外反華組織、3份來自與潛逃外國的同名人、1份來自國安案候審被告。另一方面,立法會小組委員會與政府當局討論了近50小時,因此不是「橡皮圖章」。
判詞更指出,鄒幸彤說法完全漠視了境外有不同人士及組織,鍥而不捨地危害國家安全,更無視某些國家對中國抱有不友善甚至敵對的態度,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及威脅真實存在,相關措施除了需要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外,更需有效應對將來可能出現的國安風險。因此,修例能在排除國家安全風險,維護司法公正的社會利益,以及獲得公平審訊的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合理平衡,沒有違憲。
鄒認為修例針對一說純屬臆測
最後,判詞詳列修例立法時序,指政府早在2024年1月已表明會就國安案程序補充修例,政府在公眾諮詢後才敲定條例詳細條文,因此當鄒幸彤提出申請時尚未知悉修例條文,認為修例針對自己純屬臆測。
4名被告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案件原訂排期在今年5月6日開審,預計審訊需時75日,惟因主審法官仍然審理黎智英案等,相信沒法如期開審,將在本月21日預審時另行商議。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