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政府化驗師稱從爆炸現場及涉案單位檢獲證物驗出爆炸品常見成份

更新時間:11:27 2025-03-07 HKT
發佈時間:11:27 2025-03-07 HKT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66天審訊。控方傳召化學專家證人、政府化驗師作供,稱於當年2月至3月期間化驗警方檢獲的多項證物,包括警方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和港鐵羅湖站爆炸案中檢取的證物,驗出硝酸鉀和糖等爆炸品常見成份;政府化驗師亦稱從涉案單位檢取的證物包括鋁粉、鎂粉和硝酸銨等,均屬製造爆炸品所需的氧化劑和燃料,另外在單位內發現的聚苯乙烯如果加入汽油彈當中,亦會使汽油彈更黏稠,能夠「黐喺牆」及「燒得耐啲」。

港鐵羅湖站、明愛男廁中檢取到碎片成份可製爆炸品

控方今傳召專家證人、政府化驗師陳凱耀博士作供。陳的專家報告指,2020年2月至3月期間,警方多次把與本案相關的證物送到化驗所,並由陳進行化驗。

警方把同年2月2日羅湖站爆炸案現場檢獲的固體混合物樣本、以及1月27日明愛醫院爆炸案中檢獲的碎片樣本送往化驗。陳稱檢驗後發現固體混合物樣本成份為硝酸鉀、硫磺和鋁,而碎片樣本則驗出微量硝酸鉀和糖,而硝酸鉀和糖都是爆炸品常見成份,分別用作氧化劑和燃料,而從化學角度而言,混合氧化劑和燃料便可製成爆炸品。

明愛醫院的男廁爆炸後檢取的碎片混合物被驗出可製炸彈成份。資料圖片
明愛醫院的男廁爆炸後檢取的碎片混合物被驗出可製炸彈成份。資料圖片
港鐵羅湖站的2020年曾發現列車內有爆炸品。資料圖片
港鐵羅湖站的2020年曾發現列車內有爆炸品。資料圖片

警方同年3月7日至8日拘捕本案各被告後,亦把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以及各被告住所搜獲的證物樣本送往化驗。陳的報告稱驗出硝酸鉀、鋁粉、鎂粉、氯酸鈉、聚苯乙烯、汽油和硝酸銨等。陳供稱,鎂粉、硫磺和鋁粉均屬燃料,而氯酸鈉和硝酸銨亦是氧化劑。

此外,陳提到聚苯乙烯和汽油雖然都可以燃燒,但將聚苯乙烯加入汽油中,可使液體變得更稠,舉例如果倒入瓶子及製作成汽油彈,加入了聚苯乙烯「會sticky(黏)啲」、能夠「黐喺牆」及「燒得耐啲」。

警方亦從梅芳街2C室、即被告李嘉濱住所內檢取了1個玻璃瓶和4個膠盒,均內含粉末,陳在報告中稱其中3者分別驗出鎂粉、硫磺和鋁粉;餘下兩者則是混合物,均含有硝酸鉀和硫磺,一個混有鋁粉,一個混有糖。

檢驗證物包括屬燃料、氧化劑等物質

根據陳的專家報告,警方後來亦再送證物樣本化驗,當中包括在503室和1008室檢取的混合物樣本,陳驗出鋁粉、硝酸鉀、鎂粉、高氯酸鹽、硝酸鹽和糖等成份。陳續供稱,高氯酸鹽、硝酸鹽均屬氧化劑,而硝酸鉀、硝酸銨和氯酸鉀等更是較強的氧化劑。

此外,陳亦從警方在503室檢取的金屬板、漏斗和金屬管上驗出硫磺、氧化鋁、鋁粉、硝酸鉀的殘留物。

辯方盤問陳時,提到陳稱氯酸鈉是氧化劑,問氯酸鈉是否用於家居和工業漂白用途。陳稱應該會用於工業用途,例如造紙廠會用來漂白紙張。

被告李嘉濱手機內影片揭曾用滅火筒噴火光

控方傳召消防安全管工劉國聯、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解釋警方在503室和1008室內檢取的5枝滅火筒是否曾被改裝。

劉的專家報告指,他任職於集寶香港有限公司,曾應警方要求檢驗5枝涉案滅火筒,發現其中4枝藍色滅火筒的噴嘴均有改裝痕跡及有疑似膠水液體,筒內亦有約2公升的懷疑汽油,餘下1枝紅色滅火筒噴嘴亦有改裝痕跡,筒內則有1至2公升懷疑汽油。

報告續指,正常情況下,藍色滅火筒內應填充乾粉劑,射程約1.5米至4米;紅色滅火筒內應該是水劑,射程約6米;兩款滅火筒噴嘴都應該是塑膠製,並不會對人造成傷害,但涉案滅火筒被改裝成金屬噴嘴,射程達4至6米,如果筒內汽油噴出後遇火,會像「火槍」一般,具有一定傷害性。

控方庭上播放被告李嘉濱手機內擷取的影片,顯示有人曾使用藍色滅火筒噴出火光。劉供稱,如果在噴嘴前使用打火機及噴出滅火筒內的液體,便可以產生片中噴火效果,而影片中亦有「沙沙」聲,他估計是點火器的聲音。

相關新聞:
口岸爆炸案│爆炸品專家指羅湖站發現兩個簡易爆炸裝置 同放一處能提高破壞或傷亡成功率
口岸爆炸案│控方展示Tg群組記錄 指被告楊怡斯疑建議引爆炸彈前用喇叭播放「黑警中肺炎 全家玩X完」
口岸爆炸案│偵緝警長稱從九巴、港鐵上水羅湖站閉路電視認出女被告楊怡斯 同日下午羅湖站發生爆炸
口岸爆炸案│證物警員稱女被告楊怡斯家中搜出硫酸、美國國旗及黑色「光時」旗幟
口岸爆炸案│控方爆炸品專家供稱涉案單位檢獲「閃粉」 燃點會爆炸 1至2米內可造成死亡或重傷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