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爆炸品專家稱若尚德停車場放炸彈 會造成「無差別攻擊」 2樓玻璃部件會塌下
發佈時間:11:25 2025-03-27 HKT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77天審訊。其中7名被告被指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20公斤炸彈,控方今向爆炸品專家展示尚德停車場的街景相片,專家供稱「爆炸品嘅爆炸係無差別嘅攻擊」、「全方位、任何人都會受傷」,而身處停車場地面位置的人士會受到很大影響,停車場2樓外牆的玻璃部件亦會塌下來。
尚德停車場外放20公斤炸彈將影響地面甚至2樓玻璃塌下
控方專家證人、署理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今續作供。控方展示涉案Telegram群組記錄,顯示群組成員疑討論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置20公斤炸彈;並展示尚德停車場的街景相片。
李展超供稱,評估爆炸品時,須視乎地理環境、附近有否遮擋或障礙物等,以作出準確的破壞評估,從圖中可見左方非常開揚,建築物前方並無遮擋,「如果有一個土製炸彈,去到20公斤,係上址爆炸嘅話,首先個個爆炸品嘅爆炸係無差別嘅攻擊」,「全方位、任何人都會受傷」,而身處建築物那方「地面個度會受到好大影響」,而2樓以上因有建築物遮擋,故威力會減少低;惟2樓有玻璃外牆,爆炸時組件會被衝擊波「衝散」及「冧落嚟」。


此外,控方展示2020年3月7日涉案Telegram群組對話記錄,顯示群組成員曾討論購買電子磅,成員「流沙天堂」亦指要把共20公斤原材料分開及逐次混合。
CCTV見涉案單位有煙霧溢出可判斷正在測試爆炸品
李展超供稱,20公斤的炸彈原材料要均衡地攪拌是非常困難,如果要一次性混合,便需要使用很大、「石油氣罐咁大」的容器,原料亦不可粗暴地攪拌,而是要慢慢攪拌,加上原料粗幼程度不一,例如鋁粉會比較幼細,而氧化劑和硫磺等則較粗,故分散攪拌會更有效和均勻,又舉例外國的恐怖份子如果要攪拌大量炸藥,會購買小型混凝土機去處理。
根據涉案Telegram群組記錄,用戶「夠鐘改名」於3月7日晚上7時許曾稱「看更問我哋做乜咁大煙」,「William Wallace」稱「你話我燒緊魚」;相關時段的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顯示,5樓走廊有煙冒出。
李展超檢視閉路電視片段,指當時有人行出單位後,煙霧「奪門而出」,而煙呈白色,符合低性能炸藥和氧化劑燃燒的情況,而且煙的密度高和非常熱,從片段情況可以判斷屋內有人在測試爆炸品。
警方在涉案宏創方503室內檢獲一個行李箱,內有多包粉末和引線。李展超供稱,行李箱內有16.2公斤硝酸鉀、5.2公斤鎂、3.4公斤硫磺和9.4公斤鋁粉,他認為可以製成有效的爆炸品,重量可達32公斤以上,「一個相當大嘅土製炸彈」,而行李箱內的引線亦有足夠長度去引爆主裝藥。
503室儲存硝酸鉀及鎂份量均超出條例規管範圍
控方亦播放一段行車記錄儀片段;控方開案陳詞指稱,次被告李嘉濱於2020年3月7日曾乘車與人到將軍澳「踩線」,車上亦與人討論在炸彈內加入螺絲和絲帽等。李展超確認炸彈中加入絲帽等物會加強威力。
另外,控方指稱李嘉濱透過WeChat購買鋁粉和鎂粉等原材料,並展示相關對話記錄。李展超稱從對話看來,李嘉濱曾與供應商討論材料的效果,亦提及儲存細節。
李展超亦確認,多種涉案原材料受到《危險品條例》,例如鎂粉不可儲存多於5公斤、硫酸不可管有多於10公升、硝酸銨不可無牌管有、及氯酸鈉不可儲存多於5公斤等,而且該等危險品應存放在危險品倉庫;503室內行李箱的硝酸鉀和鎂均超出條例規管,亦不應與其他危險品放在一起。
TG對話顯示李張兩人對爆炸品的認知
控方另展示同年3月3日,用戶「一支弓」與「Bee」之間的Telegram訊息記錄,「一支弓」曾問「我哋嘅料係要KNO3嘅氧,定AL嘅熱……」,「Bee」則指「其實個蛋糕係要氧還原反應猛烈,多過高温」;控方指稱「一支弓」即李嘉濱,而「Bee」是張家俊。
李展超確認KNO3即硝酸鉀,AL應該是指鋁粉,指對話顯示出兩人對爆炸品的認知,而對話中提到氣壓爆炸多於高温、提高爆炸力而非熱力,亦是自製炸藥的相關文字形容。「Bee」亦提到「ANFO要解決只係汽油味」,李展超同意,指炸藥ANFO由硝酸銨與汽油製成,處理時會有大量汽油味道。
相關新聞:
口岸爆炸案│控方爆炸品專家供稱20公斤低性能炸藥威力驚人 殺傷力範圍達數十米 300米外仍感受到衝擊波
口岸爆炸案│控方爆炸品專家指次被告手機內藏「水喉通炸彈」設計圖 一旦爆炸5至10米內具殺傷力
口岸爆炸案│控方爆炸品專家供稱涉案片段顯示正測試炸藥 爆炸衝擊波更使拍攝者無法正常拍攝
口岸爆炸案│控方爆炸品專家稱 若炸彈加入鐵釘螺絲等 將極速「全方位無差別攻擊」周圍人士 效果如同子彈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