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灣仔暴動案重審罪成 陳虹秀判囚3年9個月 另外3男女認罪入獄2年5個月

更新時間:11:23 2025-04-09 HKT
發佈時間:11:23 2025-04-09 HKT

2019年8月31日灣仔暴動案中,有8人受審後脫罪,當中4人已經離港,律政司早前上訴得直,上訴庭撤銷「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餘下4人無罪裁決,發還重審。陳虹秀再否認暴動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另外3男女則承認暴動罪。暫委法官鍾明新今早在區域法院判刑指案中暴動情節極為嚴重,惟原審至今已歷時5年,酌情扣減10個月刑期,認罪3男女判囚2年5個月,陳虹秀則判囚3年9個月。

陳虹秀立志成社工 定罪或吊銷資格

鍾官引述辯方求情指27歲賴姵岐案發時22歲,原立志成為老師,畢業後成功取得教席,惟因本案無法再任職老師,其後仍於教育中心任教中國語文科;32歲鍾嘉能案發時26歲,任職電腦程式員,得知本案要重審後精神崩潰,需留院2個月,至今仍要定期覆診;27歲廚師龔梓舜案發時23歲,曾赴英學廚,2019年學有所成返回香港,原打算再到法國過上工作假期,邊修讀藍帶課程邊工作;48歲社工陳虹秀案發時42歲,案發時任職成人綜合職業康復中心經理,為人富正義感,自90年代尾立志成為社工,表現出色,多次前往內地等不同國家參與災後支援,本案定罪判囚後或吊銷社工資格,亦患病需要服藥控制病情。

鍾官判刑指涉案暴動發生於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參與示威者超過500人,歷時逾2小時,示威者在警方反覆警告、噴射水炮下仍持續暴動,對峙叫囂,驅散後更蔓延至銅鑼灣引發另一場暴動;包括賴鍾龔3人在內,大部份示威者身穿全黑衣著,戴防毒面具或以面巾遮臉等,加上頭盔眼罩,顯然明知違法而意圖掩飾身份,令暴動更無顧忌,而且又有人帶備手袖手套、雷射筆、汽油彈、自製盾牌及棍狀物體等,可見示威者有備而來,有一定計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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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暴力程度高情節極嚴重

鍾官續指暴動暴力程度高,情節極為嚴重,示威者用鐵欄組成三角形路障,附以回收箱等雜物堵塞行車路,導致交通癱瘓;示威者大型縱火情況十分嚴重,除燃燒路障雜物外,更連同修頓球場公眾看台一併燃燒,期間一度出現爆炸聲,濃煙高達7、8層樓,觸動附近樓宇灑水系統,消防員也無法撲滅,火勢若然失控蔓延,或造成人命傷亡財物損失。鍾官認為案發地區人煙稠密,有商住店舖,暴動造成混亂,帶來危險及威脅,示威者破壞公物造成公共開支,亦滋擾公眾。

鍾官指出雖無證據顯示4名被告帶領或號召暴動,惟賴鍾龔3人在場參與,賴姵岐龔梓舜分別戴頭盔防毒面具和手袖;鍾嘉能一度手持自製盾牌;陳虹秀持擴音器叫喊為群眾撐腰,鼓勵暴動,均非單純穿著同色衣服在場支持,罪責相若,不屬最低級別,一律以5年監禁為暴動罪量刑起點。

案發逾5年一律減刑10個月

鍾官考慮到賴鍾龔3人重審即時認罪,減刑3成;而案發至今已逾5年,期間4人承受沉重壓力,原審後本為無罪之身,發還重審後定罪之餘,更需面對長期監禁,一律酌情減刑10個月。然而鍾官不認為控方造成無理延誤,初犯等個人因素亦非減刑理由,拒絕因此減刑。鍾官最後有見賴鍾龔3人案發時年輕,減刑3個月,終判囚2年5個月;而陳虹秀任職社工貢獻多年,未來或需吊銷牌照,另外重審時案情爭議不多,分別減刑4個月及1個月,終判囚3年9個月。

4名被告依次27歲補習老師賴姵岐、3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及48歲社工陳虹秀,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12/2020
法庭記者:陳子豪